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刘某某个人作为特许人许可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故涉案加盟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因冯某并未寻找到合适的加盟店铺而未实际履行,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其收取的加盟费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