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某冒菜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现被告刘某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刘某某与妻子龙某共同经营一家冒菜店, 2017年10月9日,冯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授权冯某以某品牌开设冒菜店,刘某某提供工商局注册商标、标识给冯某使用,使用菜品专有技术、经营管理资料,且由刘某某为冯某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为此冯某支付给刘某某的爱人龙某20 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冯某得知刘某某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同时,冯某也认为刘某没有提供该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冯某要求刘某某退款无果,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