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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物理法院的技术革新之路: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的进阶发展(四)
  发布时间:2019-12-25 14:01:48 打印 字号: | |

(五)电子送达的适用困难

长期以来,送达难、送达累、送达乱一直困扰着中国法院,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电子送达不再成为技术问题。在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法院可使用阿里平台上涉诉人员信息,锁定当事人常用电话及地址,把法律文书寄往涉诉人员淘宝收货地址,提高送达率。[1]《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需受送达人同意,但往往同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没有送达难问题。当事人法院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了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当然可以电子送达。如当事人未明示同意电子送达,当事人采取一些行为或方式默示同意电子送达,也可通过电子送达。例如当事人在收到电子送达的文书后来电咨询或回复、或者提交了答辩状等诉讼行为,应该视为其同意。如能够确定电子邮箱、微信号的主体身份,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自其阅读之日应该视为电子送达成功。如何从诉讼制度上明确,电子送达不以当事人明示同意为前提,才是开展电子送达的有效助力。

三、技术革新后的未来法院形态

(一)科技创新后的智能化办案方式

如何突破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升级但人工成本仍旧高涨,重复性劳动仍难避免等问题,办案方式的智能化是唯一出路。近些年,智慧法院建设中强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但这些技术的应用目前都是昂贵的,而且法院办案需求相对于大型企业的商业应用,是一个低触发率且独立性较强的需求。所以法院在办案智能化过程中,不能依赖于自己对法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片面认识,而忽略了外部科技发展的趋势与局限性,将新概念、新技术引进但却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可以依托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技术能力,根据已有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实际应用经验,针对法院工作实际开发相对个性化的应用平台,实现法院内部的技术应用与科技行业的技术应用水平相同步的局面,避免智能化办案系统建设的重复投入。201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以宁波“微法院”为样本,与腾讯合作打造全国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在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中走的冤枉路。

近些年智慧法院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技术盲区问题,比如诉讼文书上网情况与案件实际审理中产生的文书数量不一致,纸质卷宗内容与电子卷宗内容相差较大,文书纠错系统盲区较大,仍需要人工校对等问题。目前各地法院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虽然统一了办案平台,但是各地的使用深度不一样,许多功能闲置,甚至对同一工作的要求也不一样。如何让办案更为智能化,降低工作人员使用办案系统的学习成本与人工成本,未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所熟悉的类案检索功能就可以依靠“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演变成为类案推送,更为方便快捷地辅助司法办案。比如目录式检索查询识别可以迅速比对电子卷宗缺失情况,提醒工作人员程序瑕疵,根据要素式案件信息草法律文书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得到解决。“人工智能”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上,也有着人工手段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例如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去中心化和共同验证的特征,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交易平台,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计算分析来确定该类电子证据其真伪,而不必寻求专业机构认定,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是未来在线审理的常规方式。

(二)传统物理法院的收缩与在线法院的扩张

杭州互联网法院智能化的网上诉讼平台可以实现当事人不跑一次完成诉讼,未来这样的在线法院会越来越多。与互联网法院仍存在物理法庭中的开庭过程不同,未来在线法院将不存在物理法庭的开庭过程,而以纠问式在线诉讼取代。在线法院与传统物理法院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线法院的功能除了在线审理功能外,也可以提供智能化纠纷咨询服务。当事人使用在线咨询功能,服务端不存在工作人员,以人工智能替代,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要素,可以为其模拟诉讼结果,让当事人对采取诉讼方式解纷的成本、结果有个预期,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针对特定类型的小额民商事案件,可以完全采取在线审理的方式,不必实际开庭在线审理作出的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在线审理仍需要人工,但仅仅是对智能化系统生成的文书做审核,不做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传统审理工作。在线法院可以适当降低诉诉讼费、快速执行,以引导人们选择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类似淘宝、eBay、京东等购物平台已使用智能机器人客服,未来法院的诉讼服务也会被机器取代。利用人工智能处理纠纷有很大的前景,随着人工智能学习能力的进化,处理法律纠纷对人工智能是非常简单的,对于采取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处理案件的量越多越智能。案件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而案情千变万化,很适合现有的人工智能的学习模式,因此法律领域是很适合人工智能应用的一个领域。在线法院的应用场景仍不能覆盖全部的案件范围,因为公正是基于证据对事实的重构,对于复杂案件或者涉及调查收集证据案件,在线法院便无法进行快速处理,传统物理法院的存在仍是必要。

 



[1]〕参见:《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载http://www.zjcourt.cn/art/2015/11/24/art_82_8843.html,2018年7月25日访问。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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