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物理法院越来越多地使用技术手段来提升自己审理案件的能力。为了让诉讼各方更为方便地参加诉讼,传统物理法院通过技术革新打造网上立案、线上诉讼服务等功能,回应群众对于诉讼事务办理的信息化需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信息化水平。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审理杭州市涉网纠纷,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是在智慧法院建设的丰硕成果上诞生的,但智慧法院建设与成立互联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智慧法院建设旨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审判权的高效行使,实现各方参与诉讼过程的便利化。智慧法院是传统物理法院的进阶版本,智慧法院建设的最终愿景是能够使传统法院信息化水平与现实社会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匹配。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应跟随信息技术的发展脚步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在“人少”的现状下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达到“人多”的效果。互联网法院是针对新类型案件设立的专门法院,其运用信息技术解决纠纷方式更为成熟,从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方式可以窥见未来法院的一些特征。
关键词: 智慧法院、智能化、线上纠纷解决、人工智能
正文:
一、传统物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与数据运用
(一)办公自动化与节省人工的矛盾
办公自动化系统(Ofiice Automation System)已广泛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使用,供法院工作人员处理办公事务及案件审理使用。办公中已基本实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两套卷宗并存,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内容一致,电子卷宗便于查阅与案件管理,纸质卷宗用于档案管理。但是诉讼涵盖的事务纷繁复杂,不仅仅是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立案、缴纳诉讼费、提交证据、保全财产、调查收集证据、公告送达、开庭记录等诉讼事务往往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后更为繁琐,办公系统里需进行一套内部流程,线下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又有一套材料提交与文书送达流程,形成当事人办理一件诉讼事务在法院内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内部流程的提交、登记、审核。相比较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法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没有实现节省人工成本的目标。法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各项诉讼事务内部流程上网的情况下,没有解决线下诉讼事务办理的重复性工作,只是将线下诉讼事务进行了电子化的记录。自动化办公系统只是形成诉讼事务电子化留痕的作用,并无法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如何将已经在线上处理的诉讼事务,线下不必再处理一次,应该是法院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目标。
(二)诉讼服务平台与办案系统的鸿沟
人民法院建设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网上办理各项诉讼事务,当事人可以在网上办理立案、提交证据、申请阅卷、留言法官等事项。诉讼服务平台与办公系统的交互体验是决定诉讼服务平台能否起到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工作人员作用的关键因素。法院诉讼服务平台设计初衷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在网上办理诉讼事务,但诉讼事务办理不仅仅是当事人提交了材料、申请就办理完毕,法院工作人员在接收到这些材料、申请后要实际办理后,才能将诉讼事务办理完毕。而诉讼服务平台与办公系统之间的交互就尤为重要。例如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填写规范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视为发起一个流程,法官接到申请后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办理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当事人,视为流程结束。现实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往往只能起到电子材料收转的作用,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的电子版,甚至申请形式不规范不完整。当事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向法院单向传递信息,实际办理仍旧是传统的人工方式,看似方便当事人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只是实现了电子邮箱文件传递的功能,并不能实际意义上让各方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参与诉讼。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限制与认知盲区
2016年最高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按照设想,智慧法院应具备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三个特征,即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各地为建设智慧法院做了许多尝试,在互联网科技公司聚集的深圳市,深圳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取得了耀眼的成绩。2017年10月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该电子卷宗系统可实现程序性文书100%生成,简单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复杂案件裁判文书辅助撰写,并且可在办案系统中通过微信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1月,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的深圳两级法院上线运行。2018年7月深圳法院实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从执行立案到财产查控、文书审批、强制执行、结案归档等执行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的业务均在网上办理。2017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应用了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设置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一台机器可以评估纠纷的胜诉概率,为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纷提供类案推送和数据分析作为参考。〔[1]〕
智慧法院建设存在较大的问题是最新最前沿的互联网科技不能够及时应用到司法领域,新技术应用往往存在智能化不够,往往是新技术负责解决一部分问题,人工再解决一部分问题,减轻诉累的效果不明显。司法办案需求是低触发率的需求,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专门化的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系统开发成本过高。因此如何借助已经成熟的云计算技术,依托大型互联网公司开发能力,从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角度,对法官及辅助人员司法办案需求进行精细化归纳,承认地区差异,总结共性,打造信息化建设的全国标准,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由之路。同时打破传统物理法院司法办案惯性,让其适应全流程网上办理,让司法办案人员不因付出学习成本而抵触使用智能化办案系统。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技术启示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一家专门法院,管辖杭州地区的几类涉互联网纠纷: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2]〕
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了许多科技手段来达到案件从立案到开庭都在网上进行,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的效果,是目前智慧法院建设的集大成者。但杭州互联网法院更为深远的意义尚不在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机构前身是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仍有一些传统物理法院的组织架构,它并不是一个虚拟的法院,现实中存在一个与之对应的传统物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应用了较为成熟的阿里智能语音转换系统和远程视频开庭,〔[3]〕这是传统物理法院技术升级之后可以达到的效果。除此之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探索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极为重要的样本意义,例如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问题、电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问题、电子送达的适用方式。〔[4]〕
〔[1]〕参见:互联网+人工智能 郑州“智慧法院”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载《郑州晚报》2017年12月15日A03版。
〔[2]〕参见: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揭牌,载《解放日报》2017年8月19日03版。
〔[3]〕参见:《杭州现“一个人的法庭” 书记员是机器人》,载http://news.ifeng.com/a/20180423/57795338_0.shtml#p=1,2018年7月22日访问。
〔[4] 〕 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