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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四)
  发布时间:2019-12-25 13:54:17 打印 字号: | |

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路径寻求

(一)科学立法,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立法理念,推进科学、民主、公开立法。

首先,加快立法工作。一方面要坚持立、改、释、废并举,加快营商环境建设法律真空地带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对已有的法律文件专项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不利于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阻碍各类要素流通的法律法规,化解法律冲突,加快修订涉及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确保立法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要回应民众的需求,对企业呼声较大的领域,如产权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加强立法。树立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合法权利平等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细化权利类型和保护方式,提高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成本。

其次,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企业家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树立立法为商的理念,涉及企业的法律文件草案应当在网上公开,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建议,对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公开反馈,推进法律文件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把握地方实际情况,因地施策,让中央法规落地生根。细化法律规范,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的解读,增强实际操作性,从“纸面”到“地面”。 

最后,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在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分别位列第二名和第四名。新加坡是典型的法治化模式,其在司法制度、知识产权、吸引人才和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1]。我国香港的优势在于高水准的金融服务和市政管理水平,高度的开放性和国际化使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在立法工作上,我们应当吸纳营商环境优化先进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补齐短板,建立全面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营商环境法律体系。

(二)严格执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善治是良法之生命,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在破解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瓶颈问题时,既需要顶层设计,又需要制度落实,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践行包容创新、审慎执法理念。

其一是约束行政权力,树立有限政府理念。在营商环境报告中,市场自由度是衡量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标准,要用法治厘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正确处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做简政放权的“减法”,建立“负面清单”压缩政府权力,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市场监管措施,释放市场和社会的发展活力。

其二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序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消除市场主体歧视,降低准入门槛。保障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打破市场壁垒。及时受理企业诉求,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其三是打造透明的政策环境。只有信息公开,才可谈政府权力的边界。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文本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公开,政府监管市场的依据和标准必须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最大程度上避免权利寻租。同时依托互联网,推进大数据和政务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企业获取信息的便捷度。

其四是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稳定的预期能够转化为有序的经济行为,只有在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里,市场主体才能打消顾虑,有动力去从事长期性、创造性活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朝令夕改,不因人而异,降低政策不可预知的风险,提高政府公信力。

其五是转变思维,打造服务型政府。政府要充分履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完善政务服务,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把监管寓于服务之中,有效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水平。要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做优化服务的“乘法”,营造“亲”“清”新型政商环境,建立有效地政企沟通和反馈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5)刘振竚:《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地方人大立法的完善》,载《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年第11期173页。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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