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障碍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供给无论在需求方面还是在期待方面都远高于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情况与挑战层出不穷,而立法工作跟进不及时加之法律自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目前我国保障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和相关规则尚不健全,整体立法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地区间仍有差距。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呈现空白状态,有的重点领域虽有规定但并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作用。立法过程中企业参与度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家的诉求,导致立法与市场需求、经济发展状况不匹配。部分地方立法没有充分进行前期调研,考察地方实际情况,仅仅是重复中央立法,模仿、照搬其他省区地方立法,法律规范针对性不强。有些法律规范内容过于原则化和概括性,配套的实施意见出台不及时,可操作性不强,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不明显,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对市场环境和经济活动成本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大多与行政权的运行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息息相关,激发市场的内生动力需要自由和开放,但有效的市场离不开有为的政府[1]。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纳税、跨境贸易六项均涉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之进一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是营商环境建设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表现在行政过度干预、差别对待市场主体、信息公开不到位、政策不连贯、思维意识转变难、服务意识不强等方面。
(三)司法服务大局能力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旧矛盾、新问题叠加,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往往最后聚焦到诉讼环节,能否妥善化解这些矛盾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虽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各个年度的考察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大多数指标都和司法环境息息相关,《2019年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办理破产”和“合同执行”两项指标更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有直接关系。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在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人民法院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仍有待提高,司法服务大局能力不足。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保护不到位,以刑事手段处理民商事纠纷,企业自主经营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企业与国家机关发生纠纷时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胜诉债权不能及时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企业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现象,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整体法治意识薄弱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它是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本源性深层思考的结果,将对市场经济关注的重心从交易活动本身转移到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要素,旨在寻求建立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2]在讨论优化营商环境时,我们除了要关注市场、政策等触手可及之物,更应当关注深层次的文化因素,当前制约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之症结,追根究底与文化因素密切相关。传统中国文化强调个人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重视社会关系,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多异化的人情,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和对契约的遵守。当异化的人情突破规则的边界时,人情成为经济交往的媒介,“托关系”、“走后门”成为交易中的潜规则。人情逐利而动,正常的市场交易需要找关系,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资本、人力等重要资源要素的流失。当人情突破公权边界时,便会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本位思想盛行,阻滞了营商环境的建设。
(3) 林毅夫:《中国经验: 经济发展和转型中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缺一不可》,载《行政管理改革》,2017(10):12-14。
(4)董彪 李仁玉:《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基于<营商环境报告>的分析》,载于《商业经济研究》2016 年1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