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成因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执工作之外,仍旧探索、发展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既有外部环境变化的因素,也有司法工作开展的内在原因。仅从指令式的组织动员来解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因是乏力的,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仍有其深层的多方面原因。
(一)社会治理主体组织力量和技术力量的薄弱
最近十年,随着乡村人口的流失,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瓦解,基层党支部逐渐空心化,乡村常住人口由老人与留守儿童构成,传统乡村治理体系开始崩坏。而在另一边,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传统的城市院落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型高层小区,对城市基层治理组织形成巨大的考验,而面对巨大的社会变化,治理技术的匮乏也成为摆在基层治理组织面前的难题。
对于城市政府而言,无法为外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是近二十年来城市发展中最大的矛盾。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乏力必然要求治理模式的变革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参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规模仍旧有限,能够承担的治理责任的主体太少,而社会服务的需求增长迅猛。法治社会公民无法通过其他治理主体解决问题时,也会通过法律救济自己的权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生的一种需求。
(二)司法地方化的发展轨迹与趋势
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以及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地方化是人民法院生存发展的自然趋势,但由于司法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和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仍能够高度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理念。同级地方政府对人事权和财政权的掌握,要求人民法院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必须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大局方针,因此在相对专业的司法工作领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政府弥补行政权不及之处的一种需要。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自身需要
如前所述,相较于英国司法权的历史渊源,我国司法权长久以来是行政权的辅助,法院系统在政治体系中地位不高也是事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有着提高司法机关地位的意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形式的司法权扩张,司法权的扩张对于人民法院审执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即属于一种司法权的扩张,司法解释对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也便利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许多技术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治理,不仅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反作用于司法工作。通过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法院的工作得到更多社会认可,司法权威得到维护,司法公正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