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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源的多样性供给:司法工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示范效应(三)
  发布时间:2019-12-25 13:49:58 打印 字号: | |

(六)非诉机制化解纠纷

非诉机制化解纠纷时包括诉前调解及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多种方式,非诉机制化解纠纷对多元化解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主动对非诉解纷进行指导,通过送法下乡等形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通过成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联调中心让矛盾纠纷的化解阵地前移,减少涉诉矛盾纠纷的产生,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人民法院的案件数据可以反映许多社会问题,据此可以以信息的形式提供给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近些年来,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了数以亿计的司法数据,部分高校、学者、机构运用这些数据,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人民法院运用好好这些数据,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更为深远。

(八)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审执工作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通过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纠纷一些社会不正之风,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与其他征信系统数据互联,为形成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提供数据支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助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二、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角色的历史回顾

(一)与英国的域外比较

在16世纪欧洲大陆上的各国,地方各级官员都被职业官僚所取代,他们作为朝廷命官,领受国王薪俸,只对以国王为首的中央行政机关负责,其规模庞大,训练有素。而英国王权则在历史上长期缺乏系统完备的官僚机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中央和地方领薪官员总数仅有1000名左右,甚至直到17世纪初,英国的中央政府可能还不如法国诺曼底一个省的政府规模大([1])。英国的替代方案就是以法院作为统治机关,所有问题都转化为司法问题处理,通过王室法庭,治安法官成为王国权力在地方的代理人,王室通过司法权加强王权,渐渐治安法官的权力扩展到行政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工业社会的复杂性要求行政权力从司法权力中剥离,在此种变革中,英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官僚行政机关。英国司法权的强大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能够独立于行政权力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

中华法系有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的传统,清代以前王朝,县以下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服务于革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多由战士中选拔,听从党组织的工作安排,战时也要参与战斗,司法工作也都为保障革命事业的顺利推进。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工作仍旧沿袭根据地时期的特色,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组织动员,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仍旧以保障行政权力行使为特点。

(三)改革开放后的中国

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我国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经过1983年、1986年、2006年的历次修订,人民法院司法权区别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此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更加复杂,社会阶层逐渐分化,仅仅通过行政权力管理社会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司法权逐渐成为治理社会的有益补充。

 



([1])柴彬:《英国都铎时期经济社会视野中的治安法官》,载《兰州学刊》2006年第1期,第65页。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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