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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源的多样性供给:司法工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示范效应(二)
  发布时间:2019-12-25 13:49:10 打印 字号: | |

(二)协助配合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完成重点工作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之外,也和党政部门一样要开展专项的重点工作,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司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等。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司法工作应服务大局,在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中人民法院作用关键。

(三)法治宣传及教育

传统意义上,人民法院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最直观、最广泛采取的形式就是法治宣传与教育。人民法院的这项工作传统是从中央苏区时期就保留至今的,当时中央苏区主办的《红色中华》刊物开设了《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临时中央政府训令》、《问题与解答》、《法令的解释》、《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等多种法制栏目等([1])。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人民法院依然重视法纪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后。改革开放后,最高人民法院每次工作报告,法制宣传必然是其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法治宣教的主要形式包括巡回审理、法治讲堂以案说法、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法庭听审判、典型案例宣传、送法下乡等形式。

(四)为政府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送法进企业,是否会损害其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笔者认为有一定影响,因此要严格限定人民法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从预防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送法进企业是源头治理的一种手段,人民法院送法进企业更应从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地震抗洪救灾、大型国际性活动也需要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2]),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前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对涉进口博览会的案件将实行指定管辖、集约办理,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3])。人民法院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既是服务大局,也是源头治理。

(五)发送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实践中,司法建议存在被建议方的低回复率、建议质量欠佳、司法建议公开度低等问题。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

 



([1])陈始发 李凤凤:《〈红色中华〉与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载《光明日报》20180911 15版。

([2])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报》20100422日第四版。

([3])周洪:《上海法院:涉进口博览会案件将实行“指定管辖” 集约审理》,https://news.china.com/domesticgd/10000159/20180615/32534871_all.html#page_120198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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