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出现于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关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从社会学角度考察,社会治理的客体是社会事务、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治理同时依赖于三个主体,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社会成员个人提供各种社会性服务。([2])现代化的进程让社会的复杂结构迅速增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社会的巨大需求,因此急需引入社会组织协助、公民自治等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社会治理逐渐朝着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近年来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也让司法资源的承载力趋于极限,对矛盾纠纷进行源头治理越来越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人民法院以此为出发点,尝试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并不仅是为了减轻司法资源的负荷,也有更高的价值追求。
一、现阶段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几种模式
社会治理从广义理解,其内容包括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执行也广义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依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即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但一般理解意义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是采用司法活动之外的形式,即以非司法的模式参与社会治理。
(一)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规则的调整与限制
2015年5月4日,人民法院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的一个直接影响是,通过诉讼解纷的便利性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承载力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一个间接影响是,司法活动深入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同时因历史沿革、法律欠缺、行政管理需要,人民法院也排除特定种类案件的受理,如涉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件及环境受损者的维权案件,虽然内幕交易及虚假陈述可提起民事纠纷但鲜有受损者起诉,([3])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仍限于组织,排除了公民起诉。在这这些领域,司法权让位于行政权,一是因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不够全面,二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变化与发展有滞后性,三是人民法院相比行政机关治理手段较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规则的调整与限制,无论是因人民群众的需要,还是自发对行政权的退让,都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而选择的策略。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cnr.cn/native/gd/20171027/t20171027_524003098.shtml,2019年8月10日 访问。
([2])陈光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导向、路径与策略》,http://www.sociology2010.cass.cn/kycg/xszl/201803/t20180315_3877351.shtml,2019年8月10日访问。
([3])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16-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