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除弊革新: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发展之路研究(二)
作者:任雷  发布时间:2019-12-25 13:45:27 打印 字号: | |

二、司法行政人员所陷困境的原因解析

(一)职业保障不充分。1)薪酬差距明显。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相关政策研究单向聚焦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着重考虑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审判地位,而对司法行政人员关注的不够多,尤其在设计薪资结构时,突出了法官和其他人员的差距,又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改革前,三类人员的工资构成完全参照地方公务员标准,薪资水平差距主要是因行政职级差异产生的2。改革后,按照《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社部发[2015111号)和《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665号)相关规定3,法官的收入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而相比之下,司法行政人员薪资增长较少。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差距还不那么明显,但在经济发达地区,三类人员的收入差距则被放大,这难免造成心理失衡。(2)发展空间狭小。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安排,除司法行政人员外,其他几类人员均明确了独立的等级晋升条件。以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为例,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按期晋升,四级高级法官以上择优选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和一级书记员以下职级,上诉人员等级均与行政职级进行了对应,而对于司法行政人员而言,职务与职级并行还未完全落实,就算政策得到落实,从职级晋升速度来看,也不及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快;从待遇保障来看,目前,与行政职级挂钩的地方性目标奖励、车改补贴等还未完全与法官等级对应,一旦对应,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另外,改革后,三类人员之间身份转换的通道还未打开,就司法行政人员如何转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产生排队上车的问题。(3)考核机制不健全。对于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各地基层法院都建立了以办案质量和数量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并实现了考核的标准化、节点化、可视化。而对于司法行政人员而言,因从事的是一些综合性事务工作,考核针对性较弱,量化程度不高,既有的考核指标设置与实际工作结合度也不够,无法完全体现司法行政人员岗位特点,导致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成效难以通过考核结果体现出来。另外,部分基层法院将大量资源向法官集中,在考核结果应用方面,比如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向法官过度倾斜,无形中加剧司法行政人员的边缘化

(二)能力建设不全面。1)培训针对性不足。由于政策导向原因,对司法行政人员重视不够,导致法官、法官助理培训多于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培训专业化不足、机会不够均衡等问题普遍存在。其次,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无法抽出更多时间参加日常培训,比如,上级法院定期组织的视频讲座,有时因与工作冲突,整体参与度不够高。另外,培训形式和内容仍较为单一,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多于法律逻辑训练、行政实践锻炼和创新能力培养,导致培训实际成效与预期有一定差距,进而导致少数行政人员综合能力不足,或能力提升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2)分类招录落实不到位。各地基层法院在人员招录时,主要以招录法官助理(通过司法考试)为主,由于该类人员本身学历较高,且从实际需要出发,通常很难留在行政综合部门锻炼,而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要么由于从上至下对招录专业范围的限制,导致实际录用人员的专业与行政岗位的匹配度不高,或由于招录考试的限制,导致录用人员的实际能力与用人需求不完全符合;要么由于招录的人员具有法律背景,或在工作中通过了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资格,在人力资源优先补充审执一线的背景下,转换身份,被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3)缺乏人才梯队建设。在各方面差异化政策的刺激下,司法行政岗位的吸引力不足,尤其是青年干警不愿意留在综合管理部门,但另一面,行政管理岗位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能要求不断提高,而岗位能力的养成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长时间实践经验的积累,由于出现了人才流失、年龄断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专业人才的梯队建设,导致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出现后继无人的问题。

(三)定位不够清晰。1)职能分工比较模糊。一方面,按照内设机构改革精神,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也不能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4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法院综合行政部门职能划分的难度,往往基层一个部门需对应上级法院多个部门,无形中加大了工作协调难度,在任务分解时容易产生推诿。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法院工作必须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因此要把司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剥离,不大现实,法官在履行审判权时仍需要肩负必要的行政事务,如果仅以人员分类和内设机构划分来确认司法行政职责,显然不恰当。(2)存在过于行政化问题。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但政治属性是其第一属性,法院工作必须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根本要求,虽然目前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正在逐步推进,但在实际运行中,要实现彻底统管,完全去行政化,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法院的人事、财政等,无法与所在地方政府脱钩。因此,基层法院工作也必然摆脱不了行政机关的牵制和约束,也造成司法行政部门在服务保障审判工作同时,需花费大量精力处理来至于地方相关部门的其他事务。(3)人员身份认同感低。由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自身特点,使得通常执行的任务都很具体,多为日常工作,看起来并不起眼,甚至在少数法院干警眼里,有些行政岗位可有可无,很多工作谁都可以胜任,是法院工作的边角料。因此,对司法行政工作往往带有偏见。另外,在以审判和法官为中心的运行模式中,司法行政工作属于非主流,加上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对司法行政人员关注不够,使得该类人员在横向比较中,产生被遗弃”“被冷遇”“不被认可的感受,甚至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造成身份认同感不高,有消极情绪。

 



2柳燕,熊青,刘其旭:《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症结与难点》,载《法制与社会》201712月(上),164.

3方海涛:《美国检察人员分类分工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133.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R].北京,2018.5:5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