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已构成由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组成的法院队伍体系(1)。在内设机构改革背景及司法责任制框架下,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配置到审判业务机构,主要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立案及执行工作;司法行政人员集中配置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从事后勤保障、审判管理、队伍建设、信息调研、公文办理等行政性事务。实行分类管理之前,由于基层法院任务比较繁杂,工作内容存在交叉,导致部门间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实现精准分工比较困难,普遍存在人员混岗、转岗等情况,加上按照以前职业保障的体系,各类人员工资福利相差不大,因此身份差异不够明显。但按照内设机构改革精神和人员分类管理要求,部门更加精简,职能更加明确,管理更加扁平,三类人员在职责上、身份上,尤其在职业认同、晋升空间和待遇保障方面,产生了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确保法官核心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难免导致法院内部人员进一步分化,特别是对于司法行政人员而言,作为“员外郎”,主观上感觉被“边缘化”,客观上处于改革的“盲点”中,造成诸多困扰。
一、司法行政人员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工作困境:“事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
(1)队伍力量削弱。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012年10月,正式确定中央政法编制数以来,编制数一直未进行调整。但相比2012年,全院收案数增长176%,法官人均结案数增长156.8%(2018年人均结案已达433.56件),且以上两项数据近三年保持年均17%左右的增长,由于案件量增长迅猛,法院将大量人力资源投入审执一线,势必造成对行政队伍力量的削弱;同时,随着司法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人员占比大幅压缩,严格控制在15%之内,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占比仅为12.59%,加上干警生病、生育、交流、调动等因素导致缺员现象,影响满员运行效率。此外,人员分类管理后,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队伍或多或少吸纳了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临近退休人员及长期病休人员,造成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实际办公力量不足。(2)工作要求增多。司法行政人员是法院行政性事务的承担责,是保障审判权运行的润滑剂,其工作不像审执工作表现的更加具体,但行政工作的运行效率、管理水平确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质量,是推动法院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来看,随着队伍管理要求越来越严,司法行政性事务不仅未减少,反而新要求、新任务不断增加。比如,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形式主义少了,办文办会少了,但督察督办多了,调查研究多了,强化基层党建、强调从严治党的任务重了。(3)人员补充不及时。在人财物省级统管背景下,用编时间跨度进一步加大,基层法院用编计划须逐级报省编办同意,采用层层上报、逐级下达的运行模式,时间跨度长,不利于人员及时补充,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从提出用编需求到逐级审核、组织招录考试,再到录用上岗,耗时近一年。此外,为缓解办案压力,部分基层法院又将新补充的司法行政人员调整到审执一线,使得原本空缺的行政岗位,迟迟得不到力量补充。
(二)发展困境:人才队伍面临多重问题
(1)思想状况不够稳定。审判专业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行政工作被“边缘化”的现象客观存在,加上政策红利的导向和职业发展空间的限制影响,致使部分从业人员身份认同感不高,产生职业焦虑,尤其对于有审判资格的年轻的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想转变现有身份,参与入额遴选,进入一线办案;而没有审判资格的行政人员,面对较大的薪资差距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要么工作积极性有所降低,要么不安心,出现辞职或跳槽的现象,导致队伍不够稳定。(2)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基层法院层级较低,且相对于同级其他部门,人数多、职数少、任务重,留住人才本是长期存在的难题,随着内设机构改革,由于综合行政部门进行了部分裁撤,直接导致行政领导职数进一步缩减,本就因人员分类管理造成了较大的薪资差异,晋升空间又进一步变窄,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才流失。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全院辞职、调离人员6人,其中行政人员占3人,占现有行政人员总数的15%,另外,由行政人员转任员额法院、审判辅助人员4人,占行政人员总数的20%。(3)“老龄化”现象凸显。一方面,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现有司法行政人员中,20-30岁3人,占比17.6%;30-40岁7人,占比41.2%;40-50岁3人,占比17.6%;50岁以上4人,占比23.5%,司法行政人员平均年龄为41.9岁,年轻干警占比较低,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心态“老龄化”。对于刚入职的年轻人而言,因为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困境,看不到发展方向,个别人员存在“自暴自弃”的心态,放松自我要求;而其他人员,要么年龄偏大,缺乏工作激情,要么面对职业“天花板”,缺乏工作动力。
(1)任雨阳:《浅析法官员额制》,载《人间》2016年11月,第21期,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