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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探讨(一)
——以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实证分析为视角
作者:甘菱铭  发布时间:2019-12-25 13:40:36 打印 字号: | |

 

社会人口老龄化俨然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极为严峻问题,据统计,2018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1),。与此同时,我国精神疾病也呈高发病率(2),先天智力障碍、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智力残疾人数也在增加,个人心理行为、精神健康、智力残疾人士权益保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成年人监护问题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热点。面对前述严峻的社会问题,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本文以CJ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梳理当前案件基本特点,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样态:实证案件基本特点

民事行为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赋予了民事主体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影响着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精神疾病增多、意外事件突发等多重因素下,导致法院审结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不断增多。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2016-20196月,J法院共计审结了210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其中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93件,申请宣告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7件。2016年审结了42件,2017年审结了44件,2018年审结了82件,20191-6月审结了44件,见图表一。从审结案件数量来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究其原因,一是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对象予以了调整,从原来的精神病人调整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也导致了案件数量的增长。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各行业、普通民众对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处于对主体权利的保护,当涉及到民事主体权利处置时,一些行业和机构往往需要主体的意思表示确认,如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对民事主体的到场确认和授权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成为必经的前置程序,也导致了案件激增。

 

图表一   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审结情况

          年份

案件数

2016

2017

2018

20191-6

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

40

74

42

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5

4

8

0

合计

42

44

82

42

(二)宣告结果支持为主

2018年审结的82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有61件;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有3件;认定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有7件;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11件;其中指定共同监护人的案件有2件;没有判决驳回申请的案件。未指定监护人的3件案件主要理由是法定符合监护人身份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争议,法院无法指定,这一说明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尤其是有多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条件时,往往是根据利害关系人之间达成的协商结果,当存在争议的时候,法院因为缺乏直接指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法做出指定。同时,法院做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71件案件中全部均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依据。

(三)监护发生原因多样

2018年审结的82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发生监护的原因主要有:老年人智力衰退30件、占比36.59%;精神疾病23件、占比28.05%;生理疾病17件、占比20.73%;先天智力障碍者7件,占比8.54%;意外事故5件、占比6.1%。由此可见监护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老年智力衰退、精神疾病和生理疾病等因素。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智力衰退一直也是监护发生的主要原因,从近年J区法院审结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来看,老年人智力衰退作为监护发生的原因分别为201756.82%201836.59%。社会竞争激烈、人际关系紧张、各种压力剧增等也导致生理疾病、精神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精神疾病导致监护发生的占比同比2017年从20.45%上升至28.05%,生理疾病因素占比也同比从11.36%增加了9.37个百分点。(见图表二)

图表二:监护发生原因占比

      原因

年份

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

生理疾病

先天智力障碍者

意外事故

2017

56.82%

20.46%

11.36%

6.82%

4.55%

2018

36.59%

28.05%

20.73%

8.54%

6.1%

(四)申请人关系各异

作为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程序的申请人身份,在82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主要有:被监护人子女42人、占比51.22%;其他利害关系人15人、占比18.29%;被监护人配偶14人、占比17.07%;被监护人兄弟姐妹7件、占比8.54%;被监护人父母3件、占比3.67%;被监护人所属单位1件、占比1.23%。其他利害关系人中身份各异,主要有堂(表)兄弟(妹)、姑(伯、叔)侄、姨(舅)侄等血亲关系,也有连襟、妯娌等姻亲关系,还有有关组织和单位。从上述分析可见,除了法律明确的近亲属的身份,能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程序的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多样性。

(五)代理人身份集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前述样本案件中,作为被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主要为:被监护人兄弟姐妹36人、占比43.9%;被监护人子女26人、占比31.71%;被监护人配偶8人、占比9.76%;被监护人父母5人、占比6.1%;被监护人孙子女、外孙子女4人、占比4.88%;被监护人外祖父母、祖父母3人、占比3.66%。可以看出,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程序,主要集中为被监护人兄弟姐妹、子女作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的代理人占比最高,接近八成。

(六)监护人家庭为主

在被法院指定监护人的79件案件中,监护人的身份主要为:被监护人兄弟姐妹43件、占比52.44%;被监护人子女23件、占比28.05%;被监护人配偶9件、占比10.98%、被监护人父母8件、占比9.76%;被监护人所属单位1件、占比1.23%。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对担任监护人的身份予以顺序排序,但从上述司法实务情况来看,第一顺序的配偶、第二顺序中的父母占比较低, 反之兄弟姐妹占比超过五层,究其主要原因,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和先天智力障碍者没有配偶和子女,且部分被监护人父母已经离世,故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兄弟姐妹的情况较多。符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占比非常之少,仅有1件,这也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指定的监护人以家庭为主。



(1)数据来源:http://www.stats.gov.cn/ 2019610日访问。

(2)苏向东,《中国精神疾病发病率17.5% 专业医师仅3万》,http://www,guoqing.china.com.cn/2017-05/04/content-40744090.htm201961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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