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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司法困境及规制路径(五)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19-12-25 13:39:13 打印 字号: | |

四、职业放贷人案件司法外规制路径

(一)更新身份安全验证模式

目前,借款人身份验证主要依赖账号登录、静态密码、个人信息核验等易于操作的传统验证模式,但这种验证模式可能面临弱口令、密码复用、撞库、暴力破解、钓鱼等高风险问题,因此交易主体应积极引入网络前沿科技,保障用户身份的安全性和唯一性。如积极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商平台合作,引入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方式,尽管该种方式也存在破解风险,但考虑到破解成本较为高昂,用户身份安全性将大大提高。不仅如此,随着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还可通过AI、大数据及其他识别方式的结合,保障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如通过电子传感器多维度、多规则收集用户系统登录的日常操作行为、使用习惯,基于卷积神经网络和循环神经网络剔除干扰及噪音后,在用户无感知状态下深入学习其行为特征,并达到高度匹配,消除他人模仿可能。

(二)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职业放贷人规则不能仅凭司法机关一己之力,还需要多部门全方位配合。如法院制定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人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金融管理部门抄送名目,对涉及职业放贷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同步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纪检监管部门。同时,公安机关应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职业放贷人进行摸排,对于暴力或软暴力追债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打击;金融机构及金融管理部门对名录所列职业放贷人应定期进行信用评级,严密监控资金流向,一旦发现资金异常,第一时间申请冻结;税务部门应当将职业放贷人纳入征税范畴,并适当提高征税比例。

(三)完善职业放贷人立法

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可行的做法不是消灭民间借贷,而是规范高利贷”,因此实现放贷行为的合法化、阳光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民间金融,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放贷人条例或消费信贷法,12我国也曾就此进行过有益探索。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应将起草并发布《放贷人条例》早日纳入立法议程。该条例不仅应明确立法价值取向、出借人身份、准入制度、利率设定条件等问题,鉴于借款人在借贷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条例还应纳入借款人利益保护相关内容,并依据经营性借贷及消费性借贷的不同用途及特点做出针对性规定。

(四)健全征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人口基数、人口流动性较大等都极大影响了个人信息采集及评价、跟踪体系的建立,为更好地完善全国范围内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必要将《征信业管理条例》纳入顶层设计、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将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利用他人信息非法牟利等行为纳入配套法律措施之中,并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对接、信息共享,这样不仅可以丰富央行征信信息,还能够为法院审核提供支撑。同时,应尽快完善借款人身份证明,建立合同强制阅读机制,加强客户回访机制和妥善保存系统数据。

(五)开拓融资渠道

当前,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之下,必须改变传统融资方式,打破旧有融资格局,寻求多元融资渠道,探索新型融资路径才能真正实现飞跃式发展。一是企业可采用传统新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融资,如一方面积极申请银行贷款、进行内部集资、实行股本投入,另一方面借助票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民间融资、集团内部相互融资、典当融资等方式获取融资资金;二是可开拓隐性的外源融资渠道,如通过预先给付预收款项、应付款项转变欠款、占用企业应付工资等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及分工合作方式缓解企业短时间内的资金紧张。同时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重要一环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金融平台的构建。因此,应积极搭建民间融资交易平台,与辖区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全方位链接,为民间融资双方依法提供供需信息发布、免费登记、第三方鉴证等综合性服务,推动金融创新。

 



12陈蓉,张海燕:完善我国放贷人法律规则的路径选择,上海金融:2011(11).88。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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