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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司法困境及规制路径(一) ——基于C市J区法院的案件分析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19-12-25 13:34:09 打印 字号: | |

  

2018年7月,C市J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原告R公司系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经营范围特别注明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该公司共有股东、高管3人,其中2人名下关联企业55家;被告系S市一名普通农民,户籍地址长期无人居住,法院专递由邻居代为收取,预留电话无法接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出借人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资金存管协议、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但经审理得知:银行资金存管协议并非原告直接调取,而是由原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代为调取,原告仅持有数据电文。不仅如此,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亦系原出借人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所包含的GPS等费用却由原告收取,车辆GPS亦是由原告安装。

实际上,2018年以来,尽管C市J区法院仅受理原告涉R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55件,但该企业关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尚有待审案件92件。无独有偶,C市J区法院受理的另一原告涉S公司的案件自2018年以来陆续立案491件——该公司2019年5月-6月仅立案4件,8月增至32件,10月则暴增至181件,及至2019年,更是迅速增至491件。

不难看出,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鲜明的特性:首先,这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具有高度关联性及同一性,不仅起诉时间上存在着集中性爆发、批量性受理的显著特点——同一原告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立案几十上百件,且原告为不同主体的案件间也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即原告可能为同一职业放贷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同法人——如C市J区法院2018至2019年受理案件数5件以上且原告为同一主体的有34人共计1492件,虽为不同主体但彼此关联的有11人共计744件。其次,这类案件通常出借款项金额不大,立案标的额多集中在20万元以下,部分案件标的额仅1000-2000元:如C市J区法院2018至2019年受理的案件中,标的额1万元以下仅2.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约占38.3%;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约占27%;10万元以上约占32%。一方面,相较于经营性借款,消费性借款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出借人意在通过此种方式分散款项回收不能的风险。再次,除“将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外,出借人往往通过压缩借款周期的方式规避投资风险,有效防止资金链断裂,如将借款周期压缩至几个月甚至几周内,最长也不会超过一年。如C市J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高达73.2%的案件都属于短期借贷。

我们通常将这类案件称之为职业放贷人案件,属于民间借贷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存在。随着国家对信贷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持续整顿,职业放贷人案件增速已得到明显控制,甚至一度出现回落,但其模式和方式愈发多变,越来越能寻找漏洞、规避法律1),导致审理难度始终有增无减,无论是从立案伊始确定管辖权限还是审理过程中认定借款人身份、查清案件事实、寻找证据漏洞,处理起来都非常棘手。目前看来,只有从确定职业放贷人范围、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灵活分配举证责任、扩大职权调查范围等司法规制路径以及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完善职业放贷人立法、完善征信体系等司法外规制路径入手,才能真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搭建起安全保护屏障。



1)陈伟莲,肖珊:《“职业放贷人”现象的法律透视——基于S法院的案件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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