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错案追究制度标准,从配套制度上保障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的确立
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 “错案”认定标准上的瑕疵,司法实践中错案追究制度的真正价值和意义并未实现。相反很多法官因为错案追究制度遭受追责,受制于错案追究制度的压力,法官断案存在消极心理,法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因为错误追责损害了法官在社会大众中作为中立裁判者解决社会纠纷的形象,加大法官办案的社会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明确 “错案”的认定标准使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基础也是最核心的要素,法官司法豁免权的建立离不开错案追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将提高法官司法裁判的自信力,增强法官扫除万难寻求真理实现个案公正的信心。完善错案的判断标准首先,确立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的判断标准。我国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从判决结果为标准的,结果上的错即认定为方法、思想上的错案,但裁判结果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个案的审理结果受制于案件证据收集的完整程度,法律程序的限制,法律的空白,法官个人认知能力等。因裁判结果的错误就认定法官所判为错案,追究法官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将法官办理案件的程序合法合理作为比判决结果合理的更高标准,程序正义相较于实体正义而言应当作为评价错案的前置标准, “错案”的认定标准应当结合程序和实体上的结果,行使裁判权时程序合法,有足够理由解释结论上的错误,可以免除法官责任。
(四)当前形势下积极作为:自信、他信、公信
一是加强“自信建设”,司法权具有终极性、中立性、独立性、权威性。裁判结果是缓和个案矛盾的终结力量,是国家最后的公共权力,法官为主持正义获取自己份内的权力,同时也是司法对自己的义务。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说明法官具有职业尊严的自主自信力。
二是加强“他信建设”,良法的建设前提需要满足社会大部分的需求,司法权作为保障良法运作的重要权力,其制度建设应当以保证执行力为基础而非迎合民意。法院要预防背离司法制度设计的非制度化生存,满足社会共同信念的法律设计是法治社会发达的标准,法官司法豁免责任制在理性的社会人认为是必须建立的。
三是加强“公信建设”,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不仅仅是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同时在每一个个案中法官案件的裁量者更应当享有公信建设成果,如果法官因为裁判言论而受到无底线、不边界的惩戒,那么必将寒冬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根基。特别是在网络暴力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合理方式回击,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收到司法庇护,避免将道德沦陷的责任推到人民法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