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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法律实践权威视域下的
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研究(四)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19-12-25 11:39:48 打印 字号: | |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实现法官裁判言论豁免的心理保障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总结审判经验,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集中、分析裁判思路。但是审判委员会逐渐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法官经验不足的情况,集广思议能最大范围的集中法律人对案件的认定和思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是让法官独立审判实现法官裁判言论豁免的心理保障:第一,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集思广益作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重心;第二,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审判长作为主持人把控会议进程,会议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由主持人将该案件交由法官审委会讨论,讨论结果作为参考,承办人享有最终决定权;第三,以“专业审委会”的形式代替现行的“全能式”审委会,目前法院内部是领导掌握审委会的主要构成人员,应当扩大人员标准,让法院内部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其擅长的领域内发挥资深法官的优势。

3.适当调整案件审批制度,集中法官独立裁判的权利

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制是领导审批制,但最终的责任认定是承办人负责,案件审批制度让法官在具体个案上屈从于上级,一方面要照顾他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又要根据自身对案件的考虑作出裁判,很难实现最终的公平公正,那么其所做出的裁判结论就很难让公众信服。因此,合理的裁判审判制度是集中法官权利,保护法官权益、实现个案独立的重要措施。

(二)确立独立的司法经济使用权,从经济制度上保障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生存的物质条件

1.集中司法经费制度,建立独立司法经费使用权

司法改革后,财政上预统一司法经费集中由最高院统一安排,最高院根据各个省市的具体上报情况以及法院自身的特殊性制定法院系统的整体司法总预算,再由最高院负责报送全国人大批准,具体实施方案由最高院负责。各级法院根据上一年的预算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工作预计开展情况结合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制定预算方案,在由上级法院统一汇总后报最高院。独立的司法经费使用权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干涉的重要物质保障,只有法院经济独立才能保证法官的审判独立。

2.调整诉讼费与罚没收入的管理标准

法院主要的收入来源一是诉讼费,二是罚没收入。因此就诉讼费而言,应当确定合理的诉讼收费标准。目前法院的收费标准并未统一,当事人在追求诉讼公平的过程中对于较高的诉讼缴费标准只能将诉求扼杀,因此合理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建立是由必要的。第一,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避免社会公众因为诉讼费缴纳过高,而没有能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第二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收费程序,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

目前罚没收入交由地方财政管理,集中财政经费后可以讲地方降低罚没收入标准,制定罚没收入统一管理统一划拨标准,将收缴区分,一方面可以更有效管控地方法院财政情况,另一方面更清楚罚没具体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管控标准更能建立司法权威,保持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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