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正义与法律实践权威视域下的
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研究(三)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19-12-25 11:38:52 打印 字号: | |

三、合力: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基础实践的谋划

(一)合理设计内部制度,为构建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提供生存土壤

德国著名的学者傅德曾言:假若公务员有意不执行他上司对他的行政要求,这往往可能定性为一种失职。但对于法官而言,这种情况恰恰相反。法官如果听众法院院长的指示来办案,则其行为则构成了失职3)。

1.有效区分行政和司法审判的关系,落实内部审判独立制度

内部制度的设定必须保证审判独立原则的确实履行,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基于法官的司法审判权。目前我国我国法院的内部制度实行司法和行政并存的管理局面,内部设立上仍按照行政机关一样将人员划定为科级、初级等,这种行政化的司法关机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顾及上级领导,法院内部无形中便会产生司法权的高低,以此来量化司法权的行驶。法官作为真正的司法办案人员在受制于上级领导的压力下无法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原则,以此无法掌控案件的最终结果。4)因此,摒弃传统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并存于法院内部的现状,从内部机制上为审判独立提供制度保障才能保全法官的基本权益。院领导作为监管人要分清对人事管理和对案件管理的区别,法官会议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其提交至审判委员会来进行讨论后由主审法官决定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以此来限制领导的行政权的扩大甚至上升到干预司法权的地步。

 



3 傅德著、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4 万鄂湘:《入世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载《新华文摘》第2002年第3期,第14页。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