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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法律实践权威视域下的
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研究(一)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19-12-25 11:37:25 打印 字号: | |

当前,司法改革更加重视对于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赋予法官裁判言论豁免权是保障司法独立的客观需要,是保证审级制度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要实现法律最终的正义、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对法官独立行使权力的保护,落实法官言论豁免制度是实现法律的最终正义、推进法治进步的制度保障,因此,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司法国情的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凯尔森的正义之面到法律的实践权威:法官裁判言论豁免的法律要义及理论基础

(一)正义与理性:法官裁判言论的法理基础

法官裁判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形式载体,凯尔森曾指出,“正义的内容并不为理性所决定”,而且他还试图以下述论证方式为这一命题提供支持:按照某种伦理信念,人的生命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凯尔森认为以一种理性的科学的方法来解决所有法律问题中关于正义的观点冲突是不可能的,这边需要加入感觉、情感或者意志才能解决。因此,结合个案实际情况,法官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所发表的言论可能超出理性范畴。

限制法官的裁判言论的正义的理性,必须确定法官的裁判言论的基本特征。首先,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言论发表时间的限定,必须是在有关案件的裁判的过程中;其次,言论范围应当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类;第三,主体必须限定于与办理案件或对裁判有直接作用的审判人员(也包括合议庭和审委会人员)。第三,裁判言论所指向的评价对象必须是案件事实本身。

(二)正义的分歧与法律实践权威的确立: 法官裁判司法豁免权的法理基础

当事人就正义的问题发生分歧时,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据为转移。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在把持住这种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的基础上树立权威性。法官处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理应树立起其职务所需要的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包含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对法官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指的是关于司法裁判中做什么的实践权威的确立。

法律的实践权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权威言辞具备 “不受内容约束的”性质,二是权威言辞是具有先占性和排斥性的。因此,所谓法官裁判言论自由是指法官为实现法律的最终价值,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因其履行审判职责而行使的裁权,裁判言论不受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上级法院及其其他社会组织追究责任的权利。

法官职业化需求和司法独立性决定了必须设立法官裁判言论豁免制度,为了法律价值在个案中得以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权不应局限于形式,实质独立审判权的确立是保障法官公平公平审理案件的基础,亦是各国法治国家纷纷追求的是一项程序性保障权利,是审判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特权

 



Hans KelsenWhat is Justic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1960),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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