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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债权人回收率”提升破产司法
供给能力之进路(五)
作者:李娅 雷膦绮  发布时间:2019-12-25 11:34:45 打印 字号: | |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借力信息化为破产案件办理提供智慧平台

2016年周强院长首次提出智慧法院以来,全国各地都开始了如火如荼的尝试。信息技术也同样可以助力破产审判,建成智慧破产平台。畅通网上立案渠道,通过网上立案降低立案时间、经济成本;采用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网上通知、公告,网上和解,网络司法拍卖、网络评估等方式;通过同步生成、自动提取电子信息数据,加大破产程序司法公开力度,便于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随时网上查阅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利用大数据为破产审判提供决策辅助。

2.破产案件行政事务剥离

在我国破产审判中,法官往往除了处理法律事务之外,还需要协调处理诸多行政事务。为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破产审判需紧紧依托党委和政府。尽管府院联动机制能够分离部分行政事务,但仍不尽完善,条件成熟时,我国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联邦托管人制度16,设立专门破产行政事务管理机构,将破产审判中的行政事务交由专门机构办理,确保法官只对破产中的法律问题负责。

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市场具备良好信用基础,才能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法院可联合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充分借力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发布企业诚信状况,记录企业不诚信行为;发挥信用评级机构专业优势,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评定等级在信息共享平台一并显示;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征信有问题企业的交易对象进行提示;加强对破产重整后的企业信用修复。另外,企业因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证据资料导致无法清算,加大对企业惩戒力度。

诚然,在实践中,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面临的还有更为复杂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一般通过司法机关边摸索边处理的方式予以化解。除了上述从体制机制层面不断优化完善外,更重要的还需要在立法层面,也就是营商环境中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上下功夫,不断完善破产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破产向市场化、常态化发展,促使破产制度发挥更大的市场价值和法治价值,提高破产司法供给能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16联邦托管人制度:是指美国司法的一项制度,它把破产案件涉及的行政事务剥离出来,交给对应区域内的联邦托管人承担。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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