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路——优化“债权人回收率”指标,提升破产司法供给能力路径探析
(一)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1.设置破产案件差异化处置通道
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在探寻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出台了破产繁简案标准,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简化审理,如:债权债务清楚、债务人财务状况清晰的案件等,但还有一些地区法院未对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可将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其次,为中小企业单独提供一套破产规则。可借鉴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之规定(9),若债务人构成或被界定为中小企业,则可适用单独的重整程序,以简化相关流程、减少成本与障碍、为尚有活力的公司提供促进有效重整的途径。
2.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近年来,实行破产专业化审判的国家越来越多,许多国家已经单独设立了破产法院,如韩国,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 年12 月27 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 年3 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10)我国目前虽不具备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条件,为提高审理专业性和预判性,各地已先后成立了单独的破产审判庭,但仍然不能解决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办案人员少,难以适应破产专业化的问题,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对下辖区域内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破产案件。
3.建立符合企业破产审判规律的特殊绩效考评制度
目前深圳中院采取的是“不参与考核模式”,深圳中院有独立的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的法官除了办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之外,基本上不办理其他案件,而且每年办理的破产案件也没有具体的数量要求,完全参照综合部门的标准进行考核。(11)另外还有以北京二中院、以浙江温州中院为代表的“简单折算法”,1件破产案件大概可折抵16件二审商事案件。(12)各地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根据自身破产案件的工作内容和审理特点,借鉴已有经验,因地制宜建立符合企业破产审判规律的特殊绩效考评制度,确立合理的方式、指标体系或案件折抵机制单独考核破产法官工作量,提高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积极性。
4.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的《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13)针对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难的问题,应做好转变观念的相关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辅之以政策调控,以及对受理破产案件指标进行合理化考核等,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可作为正向指标,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二审法院指令受理的件数可作为负向指标等。
(二)深化破产体制机制改革
1.优化调整破产管理人
与审判需求相适应适度扩充管理人数量,丰富管理人选任模式,明确各种选任模式适用情形、原则、要求、流程等具体内容,并形成书面规范的操作指引;专设管理人员名单库,通过对管理人的动态考评,奖优罚劣,专业测试达标人员编入管理人执业人员名库,名单库定期更新,通过考核来促进管理人履职能力的提高;改变原有分级和指定方式,按照机构类别形成两个名册,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实行联合管理人模式,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同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进一步压缩破产成本。
2.合理限制破产成本
律师费、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费用为目前最高的破产成本费用,为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可参照美国对破产费用的改革方案,上述费用,应当受到合理性标准的限制,适用北极星规则(14),由法院对该收费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对破产企业的潜在益处进行评估,(15)增加收费有益信息披露及透明度,由报酬请求人负担举证责任,同时增强社会对破产报酬的公正性与妥当性的信心。
3. 强化对各利益主体的公平保障
保障各方主体能够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平等表达其利益需求.明确规定在处置债务人重大资产时,债权人会议有相应的批准权;保障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知情权;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适当丰富债委会权利的内容, 提高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保护。通过提高各方主体参与程度,保障各方主体的参与度和发言权,来促使公平正义的实现。
(9)何欢、韩长印译,《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5-346页。
(10)卢泰岳,李英译,《韩国破产法最新修改与破产法院的设立》,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72页。
(11)胡志光,白田甜,景晓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路径规范———以深圳法院实践为样本》,载于《人民司法》,2017年第19期,第32页。
(12)王雪、邵巧玲、刘晓纯:《破产案件的绩效考核标准探析》,载于《法制博览》,2018年4月,第20页。
(1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14)所谓北极星规则,是指美国法院对事实进行调查之后,对所有相关因素予以考虑的基础上,对破产过程中专家服务的性质、范围、价值予以考量,从而确定费用。
(15)何欢、韩长印译,《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