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状——“债权人回收率”指标值较低,破产司法供给能力亟待提升
(一)“债权人回收率”指标值较低
1.所在的一级指标“办理破产”趋于下降
《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接受世界银行测评的城市为北京(权重45%)和上海(权重55%),两个城市“办理破产”指标测评总分为55.82分,且二级指标上测评出的数据也完全一样,在190个经济体中便利度排名61位(如表1所示),与《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测评结果相比下降5位。
表1:中国“办理破产”指标与全球排名前三国家对比
日本 | 芬兰 | 美国 | 中国 | |
办理破产(排名) | 1 | 2 | 3 | 61 |
办理破产分数(0-100) | 93.45 | 92.81 | 90.91 | 55.82 |
时间(年数) | 0.6 | 0.9 | 1 | 1.7 |
成本(资产价值百分比) | 4.2 | 3.5 | 10 | 22 |
债权人回收率(百分比) | 92.4 | 88.3 | 81.8 | 36.9 |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0-16) | 14.0 | 14.5 | 15 | 11.5 |
2.“债权人回收率”指标与全球最佳实践差距最大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办理破产”指标值与全球位居前三的国家相比,四个二级指标中差距最大的是“债权人回收率”,这是我国在破产案件处理中急需提升的指标。我国债权人回收率为36.9%,与全球最佳实践者日本相比,低55.5%;比芬兰低51.4%;比美国低44.9%。上述数据比对可以看出,市场主体在我国从事投资等商业活动所面临的风险更大。虽然我国“债权人回收率”指标值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处于低位运行,对债权人的保护还需加强。
3.“债权人回收率”实际指标值低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测算值
世界银行对债权人回收率的测算,并非通过统计中国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得出的,而是按照世界银行假设案例中的条件,答卷人结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破产案件处理经验对设问作答后得出的。(2)同时,世界银行在进行营商环境评价时,主要是以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数据进行测算,其实,北京和上海两地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破产处理能力高于我国其它大部分地区。如果将全国法院破产案件情况进行测算,“债权人回收率”实际指标值应当低于35.9%。
(二)破产案件审理情况——以S省破产审判数据为样本
1.案件受理数量增幅较大
《S省破产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全省各级法院一共受理破产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577件,从图1可见,2016年前破产案件数量增长较为缓慢,自2016年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激增,2017年回落,2018年又有所增长。(3)
2.破产案件数量地区分布不平衡
根据《S省破产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全省与破产相关的纠纷案件数位居全省前5位的法院见图2(4),从地域分布来看,S省内下辖地区其中一个基层法院受理数最多,甚至超过了所有中级人民法院。排名第二-五位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均在100件左右,省内各地区法院之间,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受案数量均不平衡。
3.过半数案件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分配
从调研的S省的情况来看,2007年截至2016年已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中,财产分配完毕的仅占33%。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占39%,无法清算的占8%,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占6%,即已结案件超过一半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分配。如图3所示。
4.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从S省各法院的数据来看,见图4,从2007年至2016年已结破产案件中,审理周期不足一年共计572件,占比42%;审理周期超过一年的798件,占比58%。平均审理周期长达437天,更有甚者,个别案件审理周期超过10年。
5.破产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S省内有12个中级人民法院以独立或加挂方式设立了清算与企业破产审判庭,其中4个中级人民法院在成立破产审判庭后,集中审理辖区内的破产案件,该4个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无破产法官。其余地区,基层法院破产法官数量远超过中级人民法院,如图5所示。审理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同时还要审理其它类型的案件。
(2)容红、高春乾、邹玉玲:《“办理破产”之国际比较——解析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载于《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9期,第45页。
(3)付军、熊慧:《S省破产案件大数据报告》,载于《破产法实务》,https://mp.weixin.qq.com/s/JTKxBTrfam-q5lqfYZzNdg,于2019年5月20日访问。
(4)付军、熊慧:《S省破产案件大数据报告》,载于《破产法实务》,https://mp.weixin.qq.com/s/JTKxBTrfam-q5lqfYZzNdg,于2019年5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