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判赔力度
1.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对填平原则的一种弥补,是补偿性赔偿不能完全有效的保护权利人,不能有效的遏制侵权人侵权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知识产权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灵魂,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其侵权结果无法量化,填平原则在无法完成对权利人补偿,法定赔偿标准也无济于事时需要对权利人进行另外的补偿。此外,由于侵权后果难以计算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较低,重复、故意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遏制这种侵权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对企业而言,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是最行之有效的,故惩罚性赔偿应当引入知识产权赔偿制度中。我国《商标法》第63条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并未说明,这给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造成困扰。因此,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侵权中“恶意”的标准。对主观故意明显、多次重复侵权的应当认定为“恶意”,同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市场规律和市场经济实际情况、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其次,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类情节应低于刑法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可以参照刑法立法标准,从侵权行为、侵权数量、销售金额、社会影响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2.扩宽合理开支判赔标准
根据填平原则,若仅仅只判赔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额是不能填平权利人的损失的,权利人在维权之路上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制度,合理开支的标准应当扩大,侵权认定是一个案件定性的过程,案件一旦定性则判赔数额是一个量化的过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应按照侵权行为的定性来确定案件诉讼费用绝大部分应当有侵权人承担,即便因权利人举证不足导致判赔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法定赔偿很低,也不主张依据判赔的损失数额来计算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权利人维权的其他费用,只要是属于合理性开支都应当给予支持,这一判赔标准给予了法官极大自由裁量权,也正是因为裁量权的存在,法官才能根据市场经济秩序弹性微调判赔数额,以满足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真正的法律价值,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氛围服务。
(四)尊重知识产权的理性意识引导,为建立共享法律环境努力
麦基认为“规定一种自明守法义务的规范,是一种更深刻也是跟广泛的互惠性规范,因此,对义务的普遍承认与其他互惠性规范有一个共同特点,使得比起理性善行的规范更加可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建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为其经营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法律土壤,在市场经济环境内这是互利共赢的局面,有利于建成共享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这不仅要唤醒社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引导侵权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性意识。民营企业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参与者,首先,理清民营企业自明守法义务,侵权人必须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侵权代价,这是一个连锁侵权效应,侵犯的是他人的知识产权,事实上侵权结果可能间接反噬到自身;其次,握紧手中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人也应当明白自身权利,侵权行为发生前对知识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进行保护,做好自己是权利人的相关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寻找证据及司法救助;最后,社会层面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共同提升。社会层面需要达到“良法善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否则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可能形成卓有成效的机制。第一,加大法治理念宣传。结合判例,实现法律的教化功能,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意识,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所遁形。经过法治理念宣传,整个市场经济应当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理清道德与法律的正义界限,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第二,通过新媒体引导意识。新媒体引导的广泛性和快捷性决定了其将成为法治宣传的主要阵地,应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抵制部分侵权企业由来已久对知识产权保护淡薄的局面。通过案例报道、拍案说法等形式向大众就侵权事件进行释法说理,从而培育民营企业与社会公众中应有的法律意识,为建成良好的共享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