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赔偿方式的运用
1.法定赔偿方式适用之超越
(1)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定赔偿标准应当成为真正的“兜底条款”。由于法定赔偿的证明标准较其他赔偿损失的证明标准更简单,并且该赔偿计算方式也是最便捷的,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都采用这种方式计算。加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标准本不高,对赔偿的力度也不大,司法结果应当引入恰当的计算方式提高侵权赔偿额,让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根据案情计算出赔偿数额,以激励的方式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以及侵权成本。
(2)确立合同机制计算损害赔偿的效力。知识产权维权和司法程序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或者庭外调解解决纠纷的几率很高。权利人和侵权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会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停止侵权将赔偿损失定量化,以书面的形式将和解方式固定下来,若之后侵权人再次侵权,权利人可以该协议为依据通过司法诉讼向侵权人主张侵害赔偿,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侵权人按照约定给予补偿,这种计算赔偿损失的方式可以填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其他损害赔偿方式的探索
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判赔率并不高,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利,因此在优化损害赔偿方式上应当下功夫。一是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当赔偿,强化全面赔偿原则应在裁量性裁判上下功夫,对于权利人的损失明显高于法定赔偿的上限时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在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酌定超过法定赔偿标准上线判赔,提高赔偿数额加大违法成本。二是创新多种赔偿方式并用。在赔偿类型的选择上可聚合多种赔偿方式,实现惩罚的多元化目标,引入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加大恶意侵权、故意侵权、大规模侵权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