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证据制度
由于司法实践很难充分把握和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证据作为唯一能证明知识产权价值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当下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矛盾性导致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步履维艰,制约解决这个核心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置合理的证据制度,只有合理的证据制度才能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中的赔偿低问题。
1.证据披露、证据障碍加持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确立
所谓证据披露是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而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获得涉及侵权获利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持有人负有提供该证据的法定义务。[1]若证据持有人拒不提供证据,可视为侵权人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交,则构成证据妨碍,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事由成立。
2.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确无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侵权人实际获利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要证明其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标准,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充分利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全案相关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利用优势证据标准查明损害赔偿事实,然后结合实际查明的数额和酌定数额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3.加大对不诚信诉讼的惩罚力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持有待证事实的证据或易于获得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对反驳或否认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体现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负有真实义务,对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等行为必须严格惩处,增加虚假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1]苏从舜、白玉坪、张哲:《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