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产框架力度的法律支撑
一、提升办理破产指标的路径
(一)培养破产审理人才队伍
我国虽然于2007年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法,但是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一直极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需要干预企业破产;二是破产案件多部门协调压力大,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三是破产案件专业人员的缺乏。供给侧改革以来,清理“僵尸企业”成为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难点问题。法院长期没有破产案件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破产审理力量的薄弱,因此培养一支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力量是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和质量的先决条件。
(二)设置专门破产法院
目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地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庭,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继续提升,势必会有更大规模的企业破产需求,破产案件的办理专业性要求会更高,甚至会有受理跨国企业的破产的需要。破产是为了救济企业与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区别于民事诉讼程序,破产案件还涉及经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专门的破产法院能够有更强的专业性。尤其是破产案件需要有大量的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专门的破产法院可以在对外协调上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三)企业重整的行政指导
目前我国企业的重整还是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指定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我国的破产制度是在司法程序中的破产制度。但是所有企业的重整都进入司法程序并无这样的必要,司法资源也难以满足这样大量的重整需求。一些中小企业的重整,债权人数量少,财务状况明确,可以在行业自治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破产,或者将重整事务委托破产服务中介组织进行,重整信息进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即可。甚至可以借鉴韩国,进行企业预重整,法院仅作书面审查,批准或不准,提高中小企业的破产效率。
(四)对破产效率和质量的更高追求
破产效率是指从企业申请破产到法院宣告破产之间的时间尽可能地短。破产质量是指宣告破产后全债务人全部债务回收率的高低。从笔者的前述分析看,破产质量其实与破产效率息息相关,在申请破产时债务人资产无变化的情况下,破产效率越高,债务的回收率越高。因此在破产制度的完善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对破产效率的追求应该放在第一位。破产案件久拖不决是导致债务回收率低下最主要的原因。对破产制度的塑造要更加便利于债权人,债权人是有最大动力促进债务人破产的。相比法院的中立性,债权人主导的债务人破产是效率最高的,即便有低价出售债务人资产或者非常清算的情况,可赋予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撤销的权利。
结语
通过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这一项二级指标下5个三级指标的分析,破产框架力度这一指标仅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关,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制度领域能够完善的空间已经不多。而在时间、成本、结果、回收率这4项三级指标中,我们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而从笔者对影响破产成本、回收率的因素分析后发现,制约办理破产的成本、回收率的因素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仍是时间。也即是说在办理破产这一二级指标的提升上,提升办理破产的效率的优先等级是最高的。我们要培养专业的破产案件审理力量,也要建立专门破产法院,应对更大规模的破产需求,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性。但清理“僵尸企业”对司法的破产程序依赖程度应该下降,制度上的着力点应该是提高企业重整、破产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有最大动力,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下对企业进行重整、破产应该是提高重整、破产效率的最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