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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理破产指标方法论我国的破产制度(三)
作者:寇枭立  发布时间:2019-12-25 10:47:09 打印 字号: | |

二、破产程序所需的成本考察

(一)破产成本的域外比较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的成本,是指法律程序成本。包括法庭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根据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北京、上海办理破产的成本均为资产价值的22%,相较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资产价值9.3%的成本,我国办理破产所需的成本在世界上属于高水平。作为对比,我国台湾地区4%,香港地区5%,我们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现行制度下破产成本的产生

我国破产企业法定义的破产费用范围要小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成本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相比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我国的破产费用未包含政府税费。

现实中,政府税费可能成为分配方案不能获得通过的重要因素。假设破产企业一宗土地财产变价分配,预算土地办证费2万元,因该宗土地原为行政划拨,转变为破产财产拍卖时,国土部门增收120万元土地出让费,导致破产费用激增。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该120万元的土地出让费无法转化为债权人可以申报的债权,导致分配方案的夭折。许多国有企业的破产基本都面临这样的问题,破产财产处置不慎,不仅会导致债权人不满意,更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破产企业来说,破产财产的变价成本涉及到债权人受偿权利的实现,破产费用的高低影响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顺利程度。

(三)降低破产成本的方式

我们能够通过什么方式来降低破产财产的流转成本来减少办理破产的成本。也许可以效仿司法拍卖,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来变价破产财产,减少办理破产的成本。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也利于破产清算的信息的公开,目前最高法已经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破产财产的处置平台建设。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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