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的时间
(一)办理破产所需时间漫长
破产程序所需时间是指债权人收回贷款的时间按日历年数记录。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测量的时间段从公司违约之时开始,直至其拖欠银行的款项部分或全部偿付之时结束。各方可能采取的拖延战术,比如提出拖延时间的上诉或延期申请等,均考虑在内。在世界银行的此项数据中,中国所需时间为1.7年,与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1.7年的时间持平,但实际的数据可能比报告采用数据要长,如吉林省辽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申请破产,2015年8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仍未召开,该破产案件5年未有动静。
(二)办理破产时间长的原因
破产案件无法律规定的审限,一是因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虽然2007年已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否能适用民事案件的审限管理,实践中并不明确。实践中,破产案件个案差异极大,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流动资产与资产负债查明耗时漫长、债权人众多、员工众多。破产案件完全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办理并不现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送达债务人或通知债权人的期限、申报债权的期限均有规定,但对发布公告的期限、第二次及以后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变价分配的期限等均未作规定,给予司法程序的弹性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破产案件审理时间的漫长。
(三)配套机制的缺位
从司法实践看,破产案件漫长的另一个原因是,破产案件少导致的破产案件审理能力不足,破产案件审理不仅需要破产程序法律知识,还涉及经济、企业管理、财务会计、融资融券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专业知识。
破产案件审理力量的薄弱导致法院有将破产案件置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外的愿望,长期缺乏破产案件的审理经验,造成破产案件审理的配套机制缺失,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公安机关、银行、工商部门的多方配合,如果没有协作机制,破产案件的审理变得更加困难,企业申请破产面临无门告状的情况,导致破产案件久拖不决,或者破产后迟迟无法清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