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动微法院”流量前瞻及宣传平台新篇章的开启
(一)“移动微法院”定位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改革在各个领域的兴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学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深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司法信息化阳光化,人民法院智能化建设具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当前现状来看,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成,智慧法院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的阶段(4)。为了丰富和完善互联网移动诉讼新模式,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法院业务的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当中“问累、诉累、跑累”等问题,“移动微法院”应运而生了。
“移动微法院”试点起步于浙江宁波法院,2018年4月9日,最高院成立了全国联合项目组,在宁波法院研发的“移动微法院”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升级,于同年8月14日上线了4.0版本的“移动微法院”全国版。“移动微法院”依托腾讯云服务、人脸识别、即时通讯等先进技术,提供诉讼服务事项便捷网上办理服务,可实现简易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在线流转,定位为一个成熟的移动诉讼平台。
(二)“移动微法院”功能
1. 审判业务。立足法官和当事人审判业务需求,实现特定类型案件审判全流程覆盖,具备网上移动立案、诉讼交费、证据交换、笔录制作、案件调解、移动庭审、电子送达等功能,实现审判活动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流转和数字化管理,提高法官办案的便利度和效率,减轻人民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2. 执行业务。立足执行业务需求,建立执行业务流程节点管理体系,为移动办公、巡回审判和外出执行等外出移动业务提供支撑,具备执行立案申请、移动掌上法庭、执行节点采集、外勤数据采集、终本约谈、线索举报等功能,为干警提供便捷化、协同化和智能化的执行应用,促进提升审判执行和审判支持服务能力。
3. 其它功能。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为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多样、便利快捷、具有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具有法院导航、法规查询、风险评估、文书检索、智能问答等功能,使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享受“指尖上的便利”(5)。
最高院院长周强2018年年底在浙江调研时作出了将“移动微法院”进行全国推广的指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移动微法院”的试点范围从浙江省扩大至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福建、河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试点工作持续一年,内容大致包含平台建设、支持移动端在线诉讼、实现诉讼费用在线交纳、审判执行在线查询、法律法规在线检索等在线诉讼服务。试点案件范围适用于试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案件除外。笔者所在的S省也在试点省份中,现在处于初级1.0阶段。
(三)微法院平台搭建宣传模块的优势
1.省级平台的整合优势。
在传播渠道较为稀缺的大众传媒时代,传统的大众媒体——报纸掌握着绝对的优势,然而,随着“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稀缺的渠道逐渐多样化甚至出现过剩状态。当前每个法院运维十多个自媒体平台账号,同时还要利用主流媒体进行多方位宣传,有限的精力势必导致整体运维质量的下降。微法院平台作为一个省级平台具有天然的整合属性,可给精品宣传平台的打造提供一个绝佳的物质场所,结束各个法院各自为政的宣传现状,节约宣传资源,又可以构建以全省为单位的具有良好地域特色的大宣传格局。
2. 服务对象精准
“移动微法院”面向群体以关注法律、关注诉讼服务的诉讼参与人、法律爱好者、法律咨询者群体为主,每一个想要解决人身、财产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微法院平台的服务对象。当前“移动微法院”平台可以实现法律法规的查询,但该功能只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可以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人群(这部分人群不用微法院平台,通过其他途径也可以实现条文查询功能),然而对于更多不懂法律、需要通俗易读普法产品的人群来说,枯燥的法条作用甚微。因此,宣传模块的增加直击此类人群“痛点”,可以弥补冰冷的法条的不足,精准地为微法院平台的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垂直类平台的教育作用,普法宣传实效将更为明显。
3. 用户粘性强
如果一个平台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并不断分析用户行为,提高用户体验,那么用户会更多的使用该平台,自觉自愿的将该平台进行推广传播。与其他自媒体平台相比,微法院平台可实现一站式诉讼服务,对于打官司的群众来说必须使用,对于有咨询需求的群众来说方便使用,对于有数据分析需求的法律学习者、爱好者来说应该使用,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微法院平台都有进行进一步推广的理由,极强的用户粘性可以保证该平台始终有较高的用户活跃度。
4. 有力的发声平台
“移动微法院”作为法院人自己的发声平台,具有绝对站位正确,普法目的纯粹的特点,作为一个权威的发声平台,发布的内容更有可信度,也更加规范,不会偏离法治宣传的属性,会减少很多由于媒体记者扭曲事实、着重八卦而进行的价值扭曲和异化,减少舆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舆情应对之时,也有了第一时刻的权威发声平台。和传统的微信、微博等发声平台相比,只需要有专业的舆情应对团队第一时间发声,微法院平台不用担心因为用户群体较少而说服力不足、效果不好的问题。
5. 微信小程序的便捷属性
“移动微法院”平台是在微信小程序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只要拥有微信账号的人群都可以使用。小程序突出服务功能,又兼具传播功能,有良好的用户体验(6)。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使用时无需下载,入口非常方便,使用后也无需卸载,手机内存大小不受影响。对于平台的运维者来说,每天的消息推送数量没有限制,相对于微信公众号更加灵活自由。在推广时非常方便,通过在微信平台上直接搜索或者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依托于月活跃账户数已经达11.3亿、流量巨大的微信平台,截至2019年6月,微信小程序用户总量已经达到7亿(7),这足以证明大众对小程序的使用习惯已经逐渐培养形成。依托于微信小程序大流量的天然优势,当前单个法院流量少用户群体少影响范围有限的情况将能够得以解决。
(四)微法院宣传平台开启新篇章
基于上述微法院平台的优势和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搭建具有整合功能的宣传模块,建立法院系统自己的权威发声渠道,摆脱对现有主流媒体的路径依赖,也结束现有法院自媒体平台重视宣传数量不重视宣传效果的现状,开启法院自有宣传平台新篇章。仅2018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了123.91万件案件,预计这个案件还将持续上升,这奠定了微法院平台强大的用户群体基础。随着“移动微法院”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可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关注,发声平台也将日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4)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3月1日
(5)参见微法院全国联合项目组:《中国移动微法院标准化建设指南和技术规范》,2019年3月
(6)参见田志友、周元敏、田雨,《微信小程序的媒体价值》,载《媒体观察》2018年第1期
(7)参见2019小程序半年洞察报告,QuestMobile,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908/14/t20190814_32900942.shtml
e='tex�"in���so-pagination:widow-orphan'>运维时长(月)
S省C市主城区5家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从运维以来,稿件平均阅读量仅达到173.2人次,最高阅读量的B区法院仅有250人次,头条号平均稿件阅读量比微信号要高一些,达到了674.8人次,仍然阅读量最高的B区法院头条号阅读量达到了920次,这得益于头条号开放的消息推送机制:法院的公开招聘稿件被平台予以推荐,拉高了整体稿件阅读量的均值。但是经过细致观察即可发现,除了个别上了推荐位的招聘类稿件,其他宣传稿件的平均阅读数量也就在200到400之间徘徊,评论量方面1篇稿件平均连1条评论都达不到,平台入驻形式化现象十分明显。
(二)“扭曲化”的主流媒体发声
为了提高宣传影响力,各法院依托本地机关报、都市报等现有主流媒体,通过购买版面的方式增加曝光量、增加影响力。为了强化这种发声方式,上级法院确立了以刊载量为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高昂的宣传费用、“捉襟见肘”的法院宣传素材,让基层法院宣传人员苦不堪言。
在流量为王的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媒体宣传平台为了提升稿件转发量,倾向于采用夸张事实,增加噱头的方式提高文稿可读性,新媒体受众影响范围较大,人员素质也鱼龙混杂,自由和开放性的宣传报道,可能挑拨受众看热闹看稀奇看八卦的心理期待,导致对其情绪的不当引导,引领了舆论场的错误转向,容易形成媒体压力,带来舆情风险。由于“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导致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时有发生(3),经过媒体平台浸染后的法院宣传稿件带有鲜明的媒体意识,这与法院宣传内容注重严谨、以普法为根本目的的宣传理念存在巨大差异,普法价值被扭曲化,难以真正达到法院普法宣传的目的。此外,很多媒体记者和编辑不懂法律,法院宣传人员提供的稿件,经过媒体记者的编写、传播后完全“改头换面”,甚至意思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让人啼笑皆非。
(三)法院宣传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深层原因
当前,在法院宣传平台依靠媒体平台发声作用有限、扭曲化严重、官方自媒体平台又发声作用不力的现实困境下,法院宣传工作进入了恶性循环,令人堪忧。深挖其背后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 平台分散
当前S省C市每个基层法院都有十余个自媒体官方账号,每个账号的用户数量仅限于所在区域,用户基数较少;账号数量太多,运维精力不够;加之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宣传考核仍然局限于纸媒上的刊载稿件数量,导致各法院对自媒体运维的关注度不够,精力和资源的分配不可能在质上得到改变。
2. 功能性弱
法院现有自媒体账号的功能定位较为尴尬,既不是大众每天需关注的资讯类账号,也不具备实质的服务功能。笔者在对S省C市五个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菜单栏进行调研后发现,公众号的菜单栏下设的如开庭公告、案件查询、庭审直播等子菜单栏点开后要么显示页面不存在,要么显示正在维护,服务功能形同虚设。微信公众号的平台设计在法院开通的众多自媒体账号中是最具有服务功能提供属性的都尚且如此,其他账号的服务功能更弱了。功能性较弱的自媒体属性导致自媒体账号的用户黏性差,在实际进行账号推广时,既不能像某些商业类账号那样开展抽奖活动提升人气,也不能通过关注账号赠送小礼物的方式增加人气,进行账号推广的应用场景不足。
3. 定位不明
目前来看,各法院对于微信平台扮演何种角色显然没有清晰定位,这从微信稿件的内容选择上就可以看出:S省C市主城区五家法院的微信公众号60%以上都是法院内部工作动态和工作举措,面对普通民众的普法宣传不足30%,剩下的10%主要是转发上级政策和其他宣传内容。然而事实上法院内部工作动态和民众需求关联性很小,对于受众来说,轻松有趣、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接地气的微信内容更易被接受,微信平台的运维如果不考虑宣传对象特点和需求将很难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最高院院长周强就曾经明确要求法院要把依法公开的信息与群众感兴趣的话题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由此可见,在新媒体时代考虑受众需求将是进行新媒体内容生产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点。
4.平台互动缺失
自媒体账号的良好互动不仅能增加粉丝数量和粉丝活跃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还能拉近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树立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形成良性循环。然而,S省C市五大城区法院在民众与平台的互动方面几乎为0,自媒体账号的发声俨然成为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狂欢”。在遇到网友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时,账号的运维人员只对部分问题予以快速回复,这显然不利于树立平台在民众心里的信任感。
5. 宣传人员精力被占据。由于编制紧张,法院宣传人员鲜少有专业的宣传背景,很多情况下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稿件深度不足、捕捉热点意识差,形成的宣传内容不适应新媒体平台特点,“新瓶装旧酒”居多。有些甚至身兼数职,缺少时间和精力进行宣传技能的培训提升。当前宣传人员向媒体记者供稿的方式主要为通过媒体记者联络群统一发送,以笔者从事宣传工作的亲身体验来看,这样的供稿方式存在极大的局限性:一是宣传范围局限化,建立的记者联系团队较为有限,只有建立了联系的记者能够接收到宣传素材;二是普法效果局限化。一篇稿件向不同的媒体输出供稿时需要与记者沟通、解答记者质疑,核实稿件细节,占据了宣传人员很多工作时间,特别是在如今宣传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被大量占用的情况下,素材挖掘和平台运维只能敷衍了事。
(1)吴庆宝:《努力构建普法工作新格局》,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1期
(2) 参见今日头条深度分析报告,BusinessAnalysis,https://new.qq.com/omn/20180423/20180423G0UJ0B.htm
(3)参见林燕:《新媒体时代下的法治宣传——以净化媒体法制宣传环境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1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