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账号具备可被继承的财产属性
遗产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虽然网络账号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内,但物权法并没有排除虚拟物的保护,且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法律所涵盖的范围必然会不断扩大。网络账号具备可被继承的财产属性:首先,网络账号是用户通过正当途径合法取得的,用户在使用网络账号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时间、感情和金钱,使得网络账号具备了财产应有的价值;其次,网络账号可以带来现实的实际收益,可以与现实财产互相转换,因而具备使用价值。综上,随着“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式的网络账号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四)保护网络账号的现实需要
根据新浪公司发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微博全站发布博文超过2000亿条、图片超过500亿张、视频4亿个、评论和赞总量近5000亿,微博月活跃用户达4.62亿。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用户的老去离世,将遗留下来巨大的网络虚拟财产。而随着用户对网络账号保护意识的觉醒,对遗留在网络空间的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重视。在我国,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将包括网络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也是为了预防和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促进网络行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五)符合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各国在加强网络建设的同时,也认识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开始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立法尝试与实践。例如美国著名的雅虎邮箱案,促使美国几个州制定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通过立法、判例等形式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认可。可见,对包括网络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
四、网络账号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虽然关于包括网络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在理论界引起广泛讨论,但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遗产的特性,目前对其性质暂无统一定论。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对于现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肯定是无法涵盖与涉及的。《继承法》第三条定义遗产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并在列举的第(七)项规定包含公民的其他财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条又对其他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中断了将遗产范围扩大的可能性,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被排除在外的局面。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无法得到承认,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却从未停止,因此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引用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凭借法官的生活经验和个人理解来作出判决。民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往往较高,如果裁判尺度把握不好,容易影响到司法权威。
(二)网络协议的格式条款不利于用户权利保护
对于网络账号到底是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还是用户自己,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任何用户想要注册网络账号,都必须同意相应的使用协议才能够注册成功。但对于这个使用协议,基本上99%的用户都不会进行仔细阅读。即便用户仔细研读了相应条款,如果不同意运营商的规定,那么用户也无法使用该软件,或者无法使用该软件的全部服务和功能。例如,《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1.2.2条规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虽然该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微博的所有权是归运营商所有,但对于微博的流转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用户对微博所享有的实际上也就只有使用权,丧失继承的基础。而腾讯QQ则在《QQ号码规则》中载明QQ所有权属于腾讯。虽然格式条款是为了提高效率,减轻运营商的负担。但如果用户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那么国家就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网络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