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网络账号,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林旭霞教授在虚拟财产权研究中写到“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1)梅夏英、许可教授认为,“虚拟财产不仅是依附于虚拟世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其更重要的是外在表现形态”(2)。提起网络虚拟财产,人们首先会想到游戏装备、游戏币等,那么网络账号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网络账号的概念及组成
网络账号是由登录名和密码组成,是用户登录网页或者客户端的凭证,是连接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桥梁。狭义上网络账号是指登录名和账号,而广义上的账号除了账号本身,还包括通过账号所产生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社交活动、资金支付等。网络账号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登录名和密码。用户使用账号登陆网页或者软件时,必须输入正确的登陆名及用户密码。登录名一般是由用户自定义,但随着国家网络监管力度加强和网络实名制的推广,登录名往往与用户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相联系。常见的微信、微博、淘宝、支付宝等,登录名一般是用户的手机号码、邮箱;也有一些软件的账号由运营商统一分配,例如QQ号,如果用户想要取得数字较好的账号,则需额外支付费用。由于现在各种软件五花八门,为了方便用户,不同软件之间也可以授权进行登陆。账号密码由用户在注册时自定义设置,并由用户自行保管使用。
(三)继承与网络隐私保护的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个人死亡,那么他将不再享有隐私权。但是死者享有人格利益,法律对死者隐私的保护,更多的是保护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可能会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另外,死者的人格往往也会影响到近亲属的人格,如果死者的隐私、名誉受到贬损,一定程度上也会引起公众对近亲属人格评价的降低,损害了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所以,亲属对网络账号内容的继承,并不会与死者的隐私保护冲突,反而可以更好的保护死者的隐私。
(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我国民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涉及网络账号的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很多许多技术层面的操作,相关数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且储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当中,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固定与保全,庭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展示与举证也都给用户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
五、网络账号继承实践存在的困难
(一)网络账号的身份认证困难
网络所具有的的虚拟性,给人们提供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但同时也给网络账号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由于实名制未全面推广,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所填信息无法保证就是完全真实的信息,例如很多微信用户在选择所在地时会选择国外某个城市,这样就给被继承人的继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运营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一定会尽到协助调查的义务。
(二)网络账号涉及多方利益
与现实中的物不同,用户注册网络账号,虽然在该软件内具有唯一性,但是网络账号涉及的不止是用户个人的利益。因为网络账号依赖运营商的运行与维护,所以关于网络账号的归属在法律上尚无定论。而除了账号使用者与运营商,有可能还会涉及第三方利益,比如某些品牌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淘宝企业店铺,其账号所代表的是公司或企业,但是账号是由一人或由团队进行操作运行。
(三)网络账号价值的确定与分割
关于网络账号的价值,目前没有一个科学的可以衡量的标准。例如某些游戏账号,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金钱对账号进行升级,玩家过世后其账号的等级、装备的价值应当如何判定,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人,那么账号对应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进行分割,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8.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