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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管理员”到“信息化专员”:
虚拟化技术应用下的基层法院运维
职能剥离及信息化管理转型之路初探(三)
作者:周科 胡箫  发布时间:2019-12-25 10:26:04 打印 字号: | |

三、左支右拙: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的零和游戏

(一)持续增加的信息化运维工作挤占信息化建设资源。

信息化3.0的基本建成,是基于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法院的运行,离不开基础设施设备的支持,随着不断深入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设备数量大增,各种设备、品牌、软件构成了愈加复杂的运行环境,运维工作量不断增加,占用了信息化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运维人员共计4人,其中网络与硬件运维外包人员3人,办公办案系统驻场运维人员1人,担负着含派出法庭在内三处办公地点的运维工作,运维对象主要包含内外网网络点位1000余个,终端电脑500余台,高清科技法庭20套,视频会议系统3套,庭审直播系统20套,打印机、扫描仪等外设200余台,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等机房设备60余台,另有证人保护系统、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远程提讯系统、部署在各社区的20台诉服通系统需要维护,运维人员经常处于坐不下来的忙碌状态,由于网络故障和设备故障的突发性,牵扯了信息化人员大量精力,极大影响了信息化建设的效率。

(二)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与信息化人员后勤保障定位的对位偏差。

建设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1]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不必多说,然而基层法院信息化人员作为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的牵头人和直接承担者,囿于大量运维工作,却一直作为网络管理员定位于后勤保障,以后勤保障牵头创新工作,显然是不对位的。2019C市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归口到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属性更加明显,在实际工作中与信息化建设牵头工作矛盾愈加突出。以笔者所在J区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推广工作为例,办公室(内设机构改革前我院信息化工作归口于办公室)牵头的培训和督促进行了多次,各庭室使用主动性仍然不佳,最终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将各庭庭审直播工作纳入月度通报,才迅速得以全面推行。

()优化运维工作,剥离运维职能,是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转型的自然选择。

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工作的零和,本质是有限的信息化人员和不断增加的运维工作量的矛盾,在无法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何优化运维工作,将信息化工作重心转移到全面深入运用自上而下推广的系统应用和打造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智慧法院运行形态,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

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与信息化人员后勤保障定位的对位偏差,根本原因是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化运维工作的混同,由于运维需求的突出,且信息化人员严重不足,岗位职责无法细分,很大一部分干警和领导认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就是网络和各种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工作,信息化人员就是网络和软硬件系统的后勤保障人员,具有天然的后勤保障属性。在有限的信息化人员前提下,如何剥离运维职能,建立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维分开管理的机制,是基层法院网络管理员信息化专员、信息技术工作到信息化管理转型的核心。

 



[1]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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