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智慧审判到智慧诉服:从内部智慧法院到外部智慧法院
以服务对象的角度划分,智慧法院可分为内部智慧形态和外部智慧形态,前者服务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后者服务于群众和诉讼相关参与人。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发布,明确了移动微法院的功能目标和诉讼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的具体实现途径,“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自动关联,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诉讼服务。”标志着外部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式全面铺开,作为直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审执工作第一线,如何建立新的推广、应用体系,打造以服务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为中心的外部智慧法院运行形态,是当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目标。
(三)从信息系统维护到基础设施维护
信息化3.0建设时期,基层法院信息工作的常态将会是每年都新增一两套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基层法院信息化人员的工作重心在于新项目实施和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随着自研、自建信息系统逐渐被整合替代,自上而下推广信息系统成为主流,数据库和服务器不再部署在本地,基层法院信息化人员工作重心从信息系统维护转移到了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回归了“网络管理员”的定位。
二、智慧法院全面建设时期的阿喀琉斯之踵:信息化人才严重不足
(一)编制人数少
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第五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上指出:“全国法院共有信息化人才7253人,平均每个法院仅2人。这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要求差距很大,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很难留住人才”。因行政人员比例严格控制在15%以内,以笔者所在C市为例,全市21家基层法院共有信息化人员39人,在编的26人,聘用的13人,其中还不乏承担了所在部门其他分工的兼职人员。内设机构改革后,笔者所在J区法院在编135人,全院320人(含聘用制和劳务派遣),信息化人员仅剩1人(聘用制)。
(二)信息化人才流失严重
现阶段,配置了专职信息技术部门的基层法院相对较少,信息化工作人员大多为编制在办公室或其他综合部门的行政人员,除了要负责具体的信息化工作以外,还需要承担其他本部门相关工作,工作职能的增加降低了信息化工作效率。审判执行始终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法院的各项资源分配和职级晋升都向审执部门倾斜,在编的信息化人才在信息技术这条线上几乎没有职务职级上升的空间,只能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转岗来实现个人的发展;聘用制的信息化人才以同等能力IT从业人员的标准来看,待遇又严重偏低,往往在有更好个人发展机遇的时候选择离职;承担所在部门其他分工的信息化人员在部门分工或职能调整(如内设机构改革)的时候也会由于岗位调整而流失。
智慧法院全面建设时期,正需要建立专业的信息化人才队伍,信息化人才的严重不足,就如同智慧法院建设的阿喀琉斯之踵。虽然根据《C市法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提到的“建立信息化运维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除核心系统管理由各级法院技术人员自行负责外,网络运行、硬件设备维护、应用软件等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可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外包。”C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网络和硬件运维服务外包+原厂商软件运维服务人员驻场”的方式增加了运维人员,但是运维外包人员能力有限且缺乏主体意识,只能被动的承担部分运维工作,法院信息化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核心设备的运维和运维管理工作。周强院长多次强调“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大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若是法院在编或聘用的信息化人员职业发展空间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即使加强招录、增加编制也无法阻止人才流失,信息化人才严重不足仍会是当前甚至将来一段时间制约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质效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