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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探析(四)
作者:魏要武 杜敏  发布时间:2019-12-25 10:20:23 打印 字号: | |

四、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完善

近几年,行政法学学术界和各地实务界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不同探索,目前在全国主流的试点模式是由铁路运输法院和基层法院相结合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如上海市依托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由铁路运输法院及3个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湖南省在今年推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案件集中管辖同步进行,由3个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其他市州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2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江西省在7个设区市范围内,各选择确定18家基层法院,作为各设区市的集中管辖法院,同时由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其他3个设区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无论各省市采用铁路运输法院和基层法院相结合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还是像深圳市探索建立专门的行政审判中心,其中最主要的则是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且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予以参照,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构建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关键所在。

(一)明确管辖权,实现多样化立案

关于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权的试点实践中,有部分省市的制度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的方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由本地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由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但此种方式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既不利于实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最终目的,也难以改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行政审判力量弱化的审判现状。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推行后,可通过当地法院、宣传媒介充分向当事人释明集中管辖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制度规定等,若本地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则可以向集中管辖法院移送。

另外推行“网上立案”,当事人可先通过登录审判系统微信小程序、移动APP、门户网站等方式,上传身份资料、联系方式、诉状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后提交纸质文件;或采用“邮寄立案”等方式,当事人可先通过EMS邮寄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到集中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原件的方式,切实解决“立案难”、“立案远”的问题。

(二)完善诉前调解,开展巡回审判

虽然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作为调解例外,往往在行政案件中有较高的占比,且难度高、耗时长,技巧性强,需要多次调解,因此要充分利用e调解平台,在当地法院组建包含退休法官、陪审员、律师等人员的诉前调解团队,并利用“互联网+”思维,与网上调解齐头并进,既能够让当事人“少跑腿”,也更便于及时了解当事人情况,取得当事人信任,提高调解率。

关于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当事人往返奔波,诉讼时间和金钱成本增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处理不当,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满腹怨气,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此,一方面可根据地方行政区划范围和行政级别设立多个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也可参考试点地区设置的巡回审判庭,在县级及以下地区进行巡回审判;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互联网法庭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在地方法院设置远程视频审判庭,开展远程证据交换、远程审理,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在地方法院参与远程视频开庭,并在判决作出后,以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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