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实现法官专业化、团队化、精英化,优化审判职能,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史无前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此同时,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逐渐部署落实,新制度落地生根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的激烈碰撞,引发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被削弱,笔者将以C市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现状为例,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及配套制度的构建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问题的引出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指“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1)。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早已成为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热门词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也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明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作为管辖制度的一种进行明文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多个法院进行试点,如北京、江苏、陕西、甘肃等,而还有的地区已经完成最初的试水阶段,进入到新的阶段,如深圳市在全国率先设立行政审判中心,集中审理全市一二审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可以说,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且将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发展的趋势。
C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当初并未采取由几个法院管辖其C市范围内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方法,而是采用了“异地交叉管辖”的方式,除主城区外郊区法院实行首尾相接、循环交叉的方式,这种交叉管辖的方式,可能在“去地方化”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整合行政审判资源、提高行政审判的质效上,与常规行政审判并无二致,且最高人民法院探索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并非仅仅在于“去行政化”,就目前全国法院采取的试点模式来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最终目的很可能是要在全国实行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或者建立行政审判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故而,在司法改革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及配套制度的完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