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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反思及重构(五)
作者: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9-12-25 10:06:35 打印 字号: | |

一是严格明确个人财产。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基本,是故,实践中不能搞一刀切,不加调查即扩大为限制父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毕竟子女就读的学费来源并不仅来源于失信被执行的父母。

二是明确高收费的标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私立学校收费均是高收费,也并不是所有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都是高收费就学。对于前者,必须明确什么标准才算是高收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有相对明确的参照对象,即以统一义务教育收费为标准,但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而言,究以学校所在地情况为标准或以失信被执行人住所地情况为标准,还是以生效裁判文书发出法院所在地的情况为标准,对于有统一标准的应参照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应以学校所在地情况为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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