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明确“个人财产”。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基本,是故,实践中不能搞“一刀切”,不加调查即扩大为限制父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毕竟子女就读的学费来源并不仅来源于失信被执行的父母。
二是明确“高收费”的标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私立学校收费均是“高收费”,也并不是所有“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都是“高收费”就学。对于前者,必须明确什么标准才算是“高收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有相对明确的参照对象,即以统一义务教育收费为标准,但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而言,究以学校所在地情况为标准或以失信被执行人住所地情况为标准,还是以生效裁判文书发出法院所在地的情况为标准,对于有统一标准的应参照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应以学校所在地情况为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