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法理反思及构建
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脱胎于失信联合惩戒,以解决执行难为出发点,旨在于构建诚信社会,但实践中发展与创新所引起的质疑和问题,在《强制执行法》制定背景下,有其反思的意义,即是否坚持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以及如何完善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基于此,有必要用法理来证成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价值,以廓清质疑,从而构建合法合理的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
(一)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法理分析
“法理因为其自身具有的正当性价值、原则、理念,而具有对国家政策、立法决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体案件、人的行为等进行价值评判或证成的功能。”[1]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唯经法理证成后才有存续的实践必要。
1.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理论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责任的相对性,“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2]据此法理,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实践及理论中允许存在债权相对性的例外。债权保全制度,即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的物权化,使得债权具有物权效力,能抵抗在后一般物权,典型如“买卖不破租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系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债权纳入侵权法保护中[4]以及在《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侵权责任编亦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予以确认。[5]另外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披露制度的确认等也是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
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尽管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实施边界,但其所辐射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带来了一定的不利益,而这种不利益是否能为债权相对性突破理论所涵射。根据目前债权相对性突破相关理论的核心要旨,旨在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中所给予第三人之不利益在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若失信被执行人超出正常合理支出的,子女承受该部分执行利益用于高额的学费,相应的必然减损债权实现,是对债权的可期待性的破坏,对失信被执行人超出一般消费的“限制”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必要保障,由此,这种“限高”的规定就和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理论宗旨相合。
2.执行力的扩张理论
执行力属于执行名义所具有的通用效力,是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效力。[6]允许执行力扩张是为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和执行权威的有效维护,根据理论与实践,执行力的扩张目前包括主观范围的扩张以及客观范围的扩张。[7]其中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在于强制执行中对程序保障和执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8]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主要在于执行措施的实践创新,比如联合惩戒等各类措施。在目前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中,虽然执行效力对第三人有所影响,但该影响并不以第三人履行相应义务为目的,而是促进债务人履行个人债务,所以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是对执行措施的创新,系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1]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5页。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3]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63页。
[4] 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5页。《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5] 参见杨立新、李怡雯:《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第65页。
[6] 肖建国、刘文勇:《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其正当性基础》,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第17页。
[7] 主观范围的扩张即执行效力因权利义务的承继或占有而向执行名义以外的第三人扩张,客观范围的扩张包括执行标的和执行措施的扩张。参见刘书星:《我国执行力扩张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7期,第123页。
[8] 参见黄忠顺:《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展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