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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联合激励下
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问题之探析(二)
作者:张彩云  发布时间:2019-12-25 09:50:09 打印 字号: | |

三、内设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现状

(一)人员配置与部门职能不完全对口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以政务管理和审判服务为主,其部门职能具有综合性、政务性、司法性等特点,需要从业者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文稿写作、项目管理等能力,同时由于法院行政部门相较于一般政务部门更具有司法偏向性,掌握一定程度的司法专业知识能更好地推动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开展。一个完善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以行政人员为主,牵头开展法院各项政务工作,部分审判辅助人员协调处理带有法律专业性的综合工作,聘用制工作人员配合处理事务性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人员通常较少,审判辅助人员在行政部门无法从事案件审判相关工作,专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而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且不能从事与机要、保密等重要职能相关的岗位,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强度。

(二)工作事务繁杂且综合性强,对复合型人才要求高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涉及到法院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后勤事务、固定资产和物资等实务性工作,财务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舆论宣传等专业性工作,文稿写作、文件起草、会议记录等文秘性工作,人员管理、文化建设、监督监察等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办文办会、公务接待、督办联络等协调性工作。而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大多数时候并不只是专职于某一项具体工作的,部门事务的冗杂性和人员AB角的互助性决定了行政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性能力,既要能做好文秘信息类工作,又要懂得相关专业性工作,还要能根据领导和工作要求协调完成临时性工作。因此,相较于专业审判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同样面临着“事多人少”的局面,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更高(2),不仅需要有综合性的工作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责任担当意识。

(三)司法行政人员易处于“边缘化”地位(3)

法院工作以审判执行为核心业务,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旨在服务于审判事务更好开展,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政法编制人员被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司法行政人员人数少且待遇低,职位和事务重要性在不同程度上有一种“被弱化”的趋势,不少司法行政人员感到越来越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地位。被“边缘化”是一种对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忽视和否定,打击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极易形成一种自我否定、自我增压、消极怠工、另寻出路的不良循环,不利于司法行政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四)工作成果无法量化,难以体现工作质效

审判事务质效可通过收结案率、文书公开情况、改判率、结案归档率等一个个量化的数字进行评估、对比、排名,审判部门质效高低也能够用清晰明了的数据进行说明,对于审判人员而言,也容易在工作中了解自己和他人的进度差异,调节工作重心,明确工作方向。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工作内容不甚相同,且不能简单用数字对工作强度和成果进行量化对比,在工作上付出的心血和汗水可能是一篇上万字的学术论文,也可能是一篇两千字的工作制度;可能是派出法庭建设的从无到有,也可能是法院基本设施设备的正常有序运行;可能是舆论热点的妥善化解,也可能是法院动态的每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不能随时突显,这使得其工作容易被误解和被质疑,而无法量化的工作成果又更加剧了司法行政人员的“被边缘化”地位,工作质效难以体现。

(五)工作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遭遇晋升瓶颈

SCJ区人民法院为例,内设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约有21%的人员为审判辅助人员,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其中不乏一些人员有调至审判执行部门工作的意愿。囿于司法行政部门事多人少,想要调至审判执行部门工作较难,且没有畅通的渠道。就职于行政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不知何法且不知何时能够加入到审判执行的队伍中,而行政部门晋升空间相对较小,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审判辅助人员来讲,在行政部门工作需要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法律专业知识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对于出身于非法律专业但后期通过司法考试的审判辅助人员来说,“法官梦”一时之间难以实现,心里不免有一些落差。无论何种情况,对司法行政部门的稳定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六)一般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前景模糊

为解决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臃肿、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内设机构的改革势必会导致部门的拆分和合并,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司法行政人员一是可能面临部门拆分合并和职责转变所带来的岗位调整,对于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是一种挑战,二是司法行政人员不同于员额法官,并不享受法官的对应职级和待遇,而司法行政人员究竟是参照一般公务员职级待遇还是另有考虑,目前S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司法行政人员对自身的职业前景感到模糊(4),对职业展望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部分司法行政人员可能寻求调至非司法单位工作,部分可能对现阶段职级待遇感到不公平和不接受,非常不利于促进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2)张静、易凌波:《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基于SC市法院“大部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第一编:法院改革,第68-77页。

(3)鲍金君:《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定位展望》,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8期,第132-133页。

(4)刘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中的弊病革除》,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0期,总第277期,第6-8页。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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