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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导下的基层法院
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路径探索(三)
作者:毕惠芳  发布时间:2019-12-25 09:41:12 打印 字号: | |

三、前行: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编制内法官助理,作为现任员额法官的助手和未来员额法官的蓄水池,除自身存在意义重大外,关乎整个员额法官队伍的良性成长,对本轮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乃至关系到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其有序培养不仅关乎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亦对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解读《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提出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和技术调查官等。这其中,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智能定位最为重要,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1]因此,如何理顺编制内法官助理的培养,使其在司法改革浪潮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受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2]启发,在构思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时,可加以借鉴。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第一生理需求、第二安全需求,在编制内法官助理通过考试、考核进入法院系统后,已基本得到满足,无继续讨论的必要,而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三层需求,对编制内法官助理的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应尽力满足、创造条件、正向激励成长,力争建立一支活力十足、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编制内法官助理队伍。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需求从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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