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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导下的基层法院
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路径探索(二)
作者:毕惠芳  发布时间:2019-12-25 09:40:26 打印 字号: | |

二、反思:透过现象看本质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自试点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运行,加之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试行,其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阶段,一些根源性问题开始暴露,要及时加以扭转和完善,需要对其背后深藏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对症下药,促其不断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审判团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审判体系的良性运转。

(一)制度规范缺失

就我国司法体制而言,截止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未对法官助理作出规定,法官助理实际上属于舶来品,主要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改革政策性文件中,部分法官助理试点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对法官助理的管理形成了规范性文件[1],但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全国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各地试点改革依据的《一五纲要》《试点意见》等,也仅属于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不是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规定。对于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定位、管理等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就造成了各地法院各行其是,制定的各种规则地方色彩浓厚,甚至有可能有失偏颇。以对法官助理考核主体的确定为例,普遍操作由法院内部政工部门负责考核。以SCJ区法院为例,法官助理由政治处负责招录、选任、管理、调配、培训、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法官助理所在庭室负责日常管理,并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法官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法官助理,归根结底应该是法官的助理,主要工作应该是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而不是法院或审判庭室的助理,对法官助理能否胜任工作岗位、工作态度如何,最有评判资格的应该是法官,而不应该是其他人。既然对法官助理最有资格进行评价的是法官,那么对法官助理的管理权限就应该明确交到法官手上,法官之外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对法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都存在不妥当的地方。各地自行确定的法官助理规范性文件,缺乏统领性和协调性,实践操作中易引发混论,使得法官助理莫衷一是。

(二)审执压力剧增

司法需求的多元化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大量的社会关系形成诉讼。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亦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公正观的内涵日益丰富,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法官及各类审辅人员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多、工作要求严、工作压力大,致使法院干警普遍超负荷地工作,白加黑”“五加二的加班模式已成为工作常态。且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诉讼期望往往比较高,上诉、申诉,上访、缠访,甚至无端地指责、谩骂、威胁等伤害法官现象日益增多。加之在当今网络信息知识化时代的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情关注与压力挑战,司法审判之独立性也受到了社会舆情的冲击,司法裁判日益面临着社会认同的困境,法官和法官助理压力都前所未有,疲于奔命的工作状态导致法官和法官助理的精力只够处理自身事务,无暇顾及传帮带,法官助理大多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样不工作和管理模式影响法官助理成长速度,更不利于整个法官助理队伍的培养。

(三)职业前景不明

本轮司法改革后,员额法官有其固定的级别晋升途径,行政人员可参照公务员行政级别晋升,审判辅助序列的人员其行政级别晋升参照行政人员进行。法官助理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通过行政化路径晋升,难以发挥审判序列优势,无法与审判序列发展的应然状态完美契合。虽可晋升为员额法官,但在实行员额法官制度后,法官数量有一定控制比例,现有员额法官遴选到位后,名额所剩无几,只有在出现退休、调离等退额情况下,员额法官才会出现空缺,此时法官助理才有晋升机会,但竞争势必异常激烈,无法进入员额法官序列的法官助理占绝大多数。职业晋升途径的狭隘化必定制约编制内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队伍活力,进而带来编制内法官助理系统内部的不稳定性,影响整个队伍建设。

 



[1] 上海、黑龙江、江苏、北京等地方法院在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推行法官助理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任职序列、主要职责、职务升降、适用管理、考核评价、待遇奖惩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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