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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导下的基层法院
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路径探索(一)
——以S省C市J区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现状为切入点
作者:毕惠芳  发布时间:2019-12-25 09:39:18 打印 字号: | |

 

 

深入推进审判辅助人员改革,落实审判辅助人员专项管理,对落实法官员额制度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辅助人员序列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左臂右膀,是司法案件的幕后工作者,其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处理琐碎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更专注于司法裁判,推出更高效的司法产品,有助于真正意义上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改革初衷。其地位虽未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加以规定,但从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和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发展模式来看,编制内法官助理作用不容小视,其培养更值得研究探讨。

一、审视:编制内法官助理培养方式之阙

    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法官助理制度自全国法院开展试点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取得了许多成效,对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以来,随着员额法官队伍的瘦身,更少的法官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处理更多的案件纠纷。法官助理,尤其是编制内法官助理,对法官工作的分摊、协助,使得法官更能专注于产出高效的司法产品,对促进公平正义和提升审判效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助理尤其是编制内法官助理的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持续暴露甚至凸显,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人员简单混同管理

司法体制改革前,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编制内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本轮人员分类改革工作完成后,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了较详细归类,将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归入审判辅助序列,约等于除员额法官和行政人员外的兜底序列,即除以上两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改革虽对人员类别进行了划分,但欠缺与序列划分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使得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较改革之前更加模糊,人员管理的问题更加突出。

1.编制内法官助理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混同管理。受制于中央政法编制数量限制,近年来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各法院逐步加快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法官助理,协助法院工作。以SCJ区法院为例,目前聘用制法官助理数量已到达94人,而编制内法官助理仅37人,编制内法官助理进入法院后,直接由政工部门分配至庭室,与庭室聘用制法官助理合并管理,但两类人员在工作职责、职业理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见图1和图2),适用统一标准合并管理,对两类人群的培养均不利。



2.编制内法官助理与编制内书记员的混同。编制内法官助理和编制内书记员在司法改革后同归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区别在于编制内法官助理工作更加侧重专业性,在诉讼过程中承担部分组织、引导、调查等职能,主要承担案件实质内容处理;编制内书记员工作更侧重事务性,主要担任庭审记录、校对、装订、归档等事务。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始探索实现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档案归档等事务性工作进行社会化剥离外包,将原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剥离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书记员职责相应调整,基本与法官助理一致,从工作内容上难以将两者进行区分,需依靠公开招录时的岗位设定才能辨别两者的身份。

3.编制内法官助理与原法官现助理的混同管理。司法体制改革后,一批改革前已任命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因未能进入员额而转岗为法官助理,简称为原法官现助理,该类法官助理和改革前后均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的管理基本为简单的混同管理,没有任何的区别。以SCJ区法院为例,经过两批员额法官遴选,全院仍有原法官现助理”23人,基数较大,占编制内法官助理比例的38%。该类经验型法官助理与近年来新招录的法官助理在办案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简单的归类为法官助理混同管理确有不妥。

(二)能力参差不齐

1.“原法官现助理类法官助理能力更胜一筹。原法官现助理类法官助理,工作年限、审判经验等较其他编制内法官助理有明显优势,且大多数曾在审判一线审理案件,其工作能力、专业素养等较其他编制内法官助理明显更强。

2.其他编制内法官助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其他编制内法官助理,基本为近五年招录的法官助理[1]。目前法院系统对法官助理的公开招录,报名条件多为对学历、专业进行限制,对从事法律工作年限基本无限制,因此产生大量三门法官助理,即从家门”“校门院门的无缝对接。招录进法院以后虽会经历一系列的培训,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仍需假以时日。现行的辅助法官助理成长的方式为传帮带”“老带新”“师徒式[2]言传身教,帮助法官助理成长。但是,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和代际传承的断裂,过去师徒之间那种共存的依赖感逐步削弱,师父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持续攀升,办案精力尚无法保障,更难以悉心指导教育引导徒弟。以SCJ区法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案件数从2012年的9939件,上升至2017年的23227件(见图35年案件受理数翻了一番多。2017年,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量均在400件以上,最多达600余件,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加之信访闹访、舆情投诉等事务性工作的增多,牵扯了法官大量精力。另一方面,近年来法官助理招录基本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徒弟学历越来越高、师徒年龄差距越来越大、代沟越来越深和尊师重道传统理念的逐步缺失,徒弟不再像过去一样信服、尊重甚至崇拜师父师徒之间的间隙日益增大,逐步形成师父不愿意教、徒弟不愿意学的两难尴尬局面,直接导致传帮带名存实亡。导师不再实际指导学徒开展审判辅助工作,作为学徒的法官助理,日常工作大多为简单的体力重复劳动,对个人审判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效果不明显,法律理念、司法技能、职业操守等代际传承灭失。


(三)考核机制不科学不健全

现行编制内法官助理的考核,较为普遍的做法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部分法院简易采用年终一次性统一考核。考核主体、考核标准等不确定,势必会对编制内法官助理的稳定埋下隐患。

1.考核主体不明确。是由法官考评委员会、院政工部门还是员额法官对编制内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即使部分法院明确考核主体,但仍存在二次分解考核的情况。以SCJ区法院为例,虽将考核主体明确为法官考评委员会,但又规定需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但并未明确法官和所在团队意见占考核比例,主观随意性较强,不利于客观公正。

2.考核规则单一。SCJ区法院为例,未就编制内法官助理单独制作考核规则,仅适用笼统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规则,审判辅助人员除法官助理外,还有执行员、司法警察等,统一为一套考核标准,必然笼统。对审执一线编制内法官助理和审判综合部门编制内法官助理亦采取同一考核标准,虽然都是法官助理但由于各自在不同部门工作内容差异较大,评价标准也应有所区别,简单适用统一标准必然不妥。

3.考核内容不明确。SCJ区法院为例,将审判辅助人员考核标准统一表述为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无论是对审判、审判综合不同序列还是针对两个序列内部,均存在诸如对协助办理案件的难易程度的测算,具体工作量的测算、工作成效的核定等不宜判定的问题,以简单规则加以规定易造成考核工作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不利于考核结果倒逼作用的发挥。

(四)队伍活力不够

员额制改革推行后,审判辅助序列内法官助理,由改革前单一的统招法官助理变成了原法官现助理、统招法官助理、编制内书记员、部分行政人员的大融合。将几类原本单独并列,甚至原为行政管理上的上下级关系人员简单划归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激化了法官助理内部矛盾,原法官现助理在一轮又一轮遴选入额淘汰赛中已经遭受多次打击,现将其与其他年轻助理,甚至自己亲自培养的助理划归统一序列站在同一起点,对其无异于雪上加霜。统招法官助理,不论工作年限、资历、能力,全部划归统一序列,资深助理觉得自己与年轻助理划归统一序列拉低了自己水平,年轻助理觉得资深助理会对自己的下一步职业走向造成巨大威胁,双方均不满。编制内书记员大多数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现将其与其他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助理统一序列管理,其感觉前程更加渺茫。转为法官助理的前行政人员,均为改革前已任命的审判人员,改革前行政级别和审判职称均在同步晋升,现改革后被纳入法官助理序列,行政级别不再晋升,进入员额又觉遥遥无期,内心落差较大,造成现行编制内法官助理人员自身的心理调适、成员间关系的协调配合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整个队伍呈现出悲观、失望、消极应付等不良状况。长此以往,将严重制约司法队伍建设,影响司法改革成效。



[1]  2018S省遴选法官报名资格中,就法官助理报名条件规定为“法官助理应任职并辅助办案满5年”,即不满5年的法官助理没有报名资格,将不满5年的法官助理圈定在了法官助理行业中。

[2] “传帮带”、“老带新”、“师徒式”,统指为加快培养青年法官助理尽快成长为独当一面的独立法官,为审判蓄积骨干力量,法院选拔认命部分资深法官为导师,对法官助理实行“一对一”的“传”、“帮”、“带”,并辅助以集体授课的做法。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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