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畅想构筑:庭审网络直播运行之革新
以循序渐进、先行先试的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或许是一项新兴事物更为可行的发展之路,立足于法院自身实际,展望庭审网络直播运行机制的完善和改革,以期对未来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参考。
1.明确直播范围。现有的规定是“可以”选择直播[1],这实际上增加了实践操作的难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一是明确必须予以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范围。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在调查中所呈现的,都认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庭审网络直播。建议明确认识较为统一、确有必要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和不予以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范围,其余部分由承办法官、管辖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掌握。二是对“其他不宜上网公布”条款进行细化。这一适应出现最多争议的“兜底”条款必须要细化,可以从隐私、商业秘密、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历史遗留等角度进一步明确不宜公布的具体情形,并严格程序加以限制。
2.规范申请程序。在庭审网络直播运行中最为混乱的是申请和告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的操作却千差万别,有的法院要求严格审批流程,必须经院、庭长审批才能直播,有的法院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直接由合议庭或法官自行决定,还有的法院认为庭审直播最大的风险在于风险管控,要求经相关部门如研究室、审管办审批予以直播。考虑到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建议对于庭审网络直播的一般决定权交由合议庭和法官,但特殊案件或有特别情况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或上级法院的审核。另一方面,庭审网络直播还强化对诉讼参与人的告知义务,应当设置庭审网络直播的告知程序,目前实践操作中仅仅是口头告知,如当事人不同意,往往也是口头准许,建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庭审网络直播的内容。如果诉讼参与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并提出正当的理由,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后予以答复。
(二)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划
1.科学化的数据。作为伴随时代发展,并依托于科学技术的庭审网络直播,较其他以开展多年并经验丰富的审判活动,现在还处于夯实基础阶段。先期通过数量来夯实基础无可厚非,而且也应当认识到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以数量为中心是主流,但要确保这个数据的科学化。仔细分析发现前述的考核数据是一个孤立的数据,在考核中体现的只是一个数字而已,它并不能真正反映和体现庭审网络直播的价值和意义,导致办案越多的员额法官直播考核压力越大,进而引发员额法官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的不平衡性,如果将所有的考核数量加压在某些,甚至是某一小部分法官身上显然不科学。另一方面,如果单纯以结案数的比例来考核,往往会促使法官选择性公开,简单的案件类型首当其冲被选择,因此建议对于数量的考核应当综合员额法官的范围、案件数量,还要考虑到案件类型。
2.多元化的指标。考核指标的唯数量论导致案件越多的法院越不能成为庭审网络直播“先进单位”,原因在于案件多的法院考核指标不具有优势,但事实上这类法院往往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整体综合阳光司法指数位于前列。建议将庭审网络直播的考核与阳光司法指数结合,对现有的考核指标进行重新科学设置。正如对于一部电影的评价是从上座率、好评率、讨论量、反映主题等角度展开,我们也可借鉴这些指标。在考核指标中除了上述的指标外,还增加更为多元的考核指标,如阅读量、下载量、好评率、正面影响力等,以凸显一件网络直播的庭审所体现的价值和功能为考核核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