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围重构:庭审网络直播运行价值之重塑
庭审网络直播是一种传播行为,从受众视角去推进庭审网络直播,才能让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实现方式达到“公正看得见”、“高效可感受”、“权威能认同”的效果[1]。
(一)重塑价值新取向
1.公开透明下的普法监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被看见的方式实现[2]。信息时代一切皆有可能,一切皆可量化,生活、工作与思维大变革的时代,庭审网络直播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仅仅是一部法院自导自演的“宣传片”,还应当是传递社会民主和法治人权的“人文片”、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科普片”,这需要真正意识到庭审网络直播的真正价值所在。社会公众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实现庭审旁听,同步知晓法庭案件审理情况,意味着我国司法公开正实现从传统以纸质为主到电子化和数字化的转变以及从静态到动态的飞跃,实现从“现场正义”到“可视正义”[3]。庭审网络直播不再受制于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实时观看庭审全过程,所有的庭审活动都直观、动态、多角度地公之于众,庭审网络直播使得法官、当事人及代理人一言一行都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将庭审置于众目睽睽之下[4]。在公众的视线下,法官必须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审理,提升自我素养和能力,同时庭审网络直播“放大镜”的功效还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论是衣着、表情还是用词用语等细节问题都必须规范。
2.融媒体下的用户体验。“内容+服务”模式是融媒体时代的创新表征,核心在于整合利用数据资源、建立用户智能数据库,进行“数据库营销”,实现用户体验至上的目的。当前庭审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视频不少[5],要快速地检索到需要的信息并非易事。如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检索标签可以通过具体的案号、当事人、法官等信息进行检索,看上去这些检索条件可以多角度提供信息。然而事实上,我国社会公众的诉讼能力和法律知识认知普遍偏低,面对浩繁的庭审视频,社会民众如果想获得有针对性的信息,显然困难不小,过于专业化的检索程序设置并不能满足普通大众更为“个性化”的需求。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庭审网络直播应当以“用户体验”为导向。在庭审网络直播中首先需要“精耕细作”,即在直播平台上要结合不同需求者的需求,从实用性、推广性,甚至是视觉设计等各方面构建一个整体,覆盖所有的需求,使平台更容易使用、有价值,并且能够使浏览者乐在其中。其次需要“双向反馈”,即直播平台是多重功能交叉互动的“世界”。将各类庭审视频进行更加详尽的分类,通过更加简捷的标签检索,如精准检索和模糊检索并存的“双轨”模式,并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或者能够让“用户体验”更为深刻。
(二)构建明晰新规制
1.多元融合体系。庭审网络直播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要实现其真正的价值需要构建一套由多元机制构成的体系。一是明确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范围。直播范围换言之就是评估可以直播公开的程度问题,如公众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价值冲突如何平衡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或许可以从法院案件审理所追求的价值去探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直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目标,显然庭审网络直播也应当围绕这个效果出发,充分考虑庭审网络直播公开与公正审理、公开审判与政党程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多重价值的平衡,因此确定庭审网络直播案件范围应围绕司法的社会监督、法治的普法宣传、案件的公正审理等角度。二是科学构建庭审网络直播的评价机制。实践中不少法院主张应当实现所有案件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应当常态化[6],因此往往要求直播的数量要骤升、点击访问量要翻倍等等。一味的追求数字的大小而忽略了直播运行真正成效的评价机制显然无法实现庭审网络直播的功效。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对于庭审网络直播的运行效果不能以单纯的数量或常态化来评价。如一件典型案件庭审直播的效果显然要高于多件简单、缺席审判案件的庭审直播效果。三是建立健全配套安全机制。直播平台上的视频是公开的,容易被随机编辑或修改,在当前庭审网络直播还作为新兴事物尚未引发普遍性关注的情况下,私自改编或者恶意篡改的庭审视频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引发公众质疑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如何确保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的安全性也是亟待构建机制予以完善。
2.实现平台创新。庭审审理过程因为专业性往往单调乏味、沉闷冗长,甚至是晦涩难懂,在“瞥一眼”的碎片化时代,即使普通社会公众对庭审网络直播有猎奇的心态,也不能完全有耐心看完几个小时的庭审视频。如果吸引大众,需要发挥直播平台的主动推送功能。可借鉴微博微信的热搜推荐功能,在直播平台中设置搜索热词功能,通过在平台搜索频率最高的词组排序,反映庭审网络直播的最新热度变化情况,甚至还可根据后台数据自动生成动态显示热搜的类型、区域、用户的构成等组合图,真实反映了社会公众的需求情况和庭审网络直播提供的“供给”情况。同时对当前直播平台的检索功能实现升级换代,可以根据庭审适用程序、具体案件类型等实现精准检索。将部分典型案件和热点案件,如指导性案件的庭审视频作为示范视频向社会公众推送。另外还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同一案件不同程序文书关联的做法,设置同一案件不同程序庭审视频的关联。
[1] 鲍慧民等: 《“传者中心”向“受众中心”转变——司法公开信息传播的主导模式和路径选择》,http: //shfy.Chinacourt.org /article /detail /2014 /03 /id /1235377.shtml,2018年6月29日访问。
[2] [美]马丁·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09页。
[3] 支振峰:《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的新型方式与中国范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第10页。
[4] 崔艳:《庭审网络直播“初体验”》,载《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12期第55页。
[5] 截止2018年7月20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共计有1179959件直播案件,http:∥tingshen.court.gov.cn/,2018年7月20日访问。
[6] 舒锐:《庭审直播成常态化 告别选择性公开》,载《京华时报》2016年7月8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