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可视正义”庭审网络直播实效之探究(二)
作者:甘菱铭  发布时间:2019-12-25 09:34:16 打印 字号: | |

二、反思局限:庭审网络直播运行凝滞之成因

虽然目前庭审网络直播发展趋势整体趋于良好,但其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在肯定其价值基础上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预见并解决庭审网络直播带来的负面效应,保证其不断完善并良性发展。

(一)“常态化”下的僵固

1.唯数量论导致形式化。为了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的考核,如根据员额法官占比[1]或者案件审结数量[2]计算具体的考核数量,并将庭审网络直播纳入对员额法官个人的业绩绩效考核范畴,同时在平日的工作中不时开展通报制度。但考核的内容除了数量比重,对视频的质量、直播的效果等都未涉及。这种唯数量论的考核机制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经济相对落后、案件数量少的法院成为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先进单位”,反之,经济较为发达、员额法官占比多、案件数量多的法院,考评排名永远属于“下位”。这使得庭审网络直播变成了一种单纯的数量任务,法院难免会为完成任务而将庭审网络直播形式化

2.规避风险致使选择化。庭审网络直播意味着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阅和点评,稍有错漏,哪怕是庭审中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神态等都会被同步发现,进而无限放大,都可能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庭审网络直播对法官在法律适用、庭审驾驭、归纳总结等方面都提出高要求、新标准,另一方面数据任务要求迫使法官不得不“硬头皮”直播,为了避免直播中出现闪失,法官往往倾向于选择事实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开展庭审网络直播。从直播的125件案件可以看出,类型集中在简单无争议的的民事案件,如民间借贷等,而刑事案件财产型犯罪案件最多,如盗窃罪,但职务犯罪、危害公共案件占比非常少。行政案件由于被告诉讼主体的“地位”特殊性,导致行政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更加审慎,往往采取“回避”不触及的态度。

(二)“娱乐化”下的执拗

1.因“全民猎奇”而炒作。面对大数据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复杂多变,庭审网络直播对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法院而言,无疑是历史性的考验与挑战。而当前监督与反馈环节缺失,庭审网络直播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如何回应,庭审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如何监管尚存空白和缺陷。庭审网络直播的大量公布,自然为社会公众就法律审理程序、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由于地域的差异和个案的独特性,一些案件因为庭审网络直播反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如“快播”案件[3]。就普通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而言,无法从个案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适用等多重角度去理解社会现象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再加之庭审网络直播与媒体监督关系协调不到位,给蓄意炒作留有可乘之机,直接危及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一面是法院百口莫辩的“无可奈何”,另一面是社会公众对法院“信口齿黄”的认识。

2.因“自我保护”而拒绝。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越需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庭审网络直播为此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但与此同时,公众还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主体尽力防范个人秘密不被外界探知,同时公众对于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隐私及披露的程度享有决定权。庭审网络直播中的案件或多或少都涉及个人隐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被害人、证人等身份信息都可能存在被公之于众。同时相较之裁判文书的关键信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后再公开,当前的庭审网络直播中当事人的特征、隐私则在摄像头下“一览无余”。一些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不可避免被曝光,这其中可能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及隐私,当事人担心个人隐私被曝光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拒绝法院庭审网络直播,而法院也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一般也会准许或同意当事人的要求。

(三)“随意化”下的瑕疵缺欠

1.不公开招致质疑。当庭裁判是法定的裁判方式之一,能充分体现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安定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从直播的案件可以看,直播没有审判结果似乎是基本常态,特别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法院为避免舆论压力,往往会选择“择期宣判”。直播不宣判的原因之一也源于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当庭裁判的比例较小。一方面,公众观看完庭审网络直播后,无法知晓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无法从案件审理中获知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哪些权利应当如何行使,哪些事项应当尤加注意。庭审网络直播缺少最终裁判结果,无疑使得庭审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也意味着庭审网络直播的功能无法完全发挥。另一方面,直播的目的是让公众通过“目击全程”全面了解审判程序,纠正对法院存在的偏见,从而提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但如果公众目睹的都是一个个没有结果的庭审直播,实体正义如何实现公众不为所知,这样会造成司法公正的质疑。

2.不规范引发漏洞。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是关于庭审网络直播最为具体、详细规范的制度依据。但该规定仅有9条,主要概括性地规定了庭审直播的主体、方式、原则、案件范围、申报、审核制度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务性的操作,庭审网络直播的操作规范、技术标准、监督评价、风险防范、配套保障等均缺乏统一的规制。实践中默认“谁制作,谁负责”,案件选取、载体选取、上传公开以及直播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等重要问题和环节均未明确,相对应的监管机制形同虚设,如J法院曾出现直播案件因技术故障,与同时直播的其他案件声音频道发生串录,究其原因是设备安置出现串路,而事前缺乏设备检测环节,直播期间未开展实时跟踪。因此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的空白与模糊导致实践运行出现诸多问题。

 



[1] C市法院对辖区基层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的数量考核是庭审网络直播数量应当在员额法官人数的800%以上。

[2] 《庭审直播率要达到审结案件数的15%》《山西经济日报》2018213日,第1版。

 

[3] 《百万人“围观”快播案庭审直播》,载《新京报》2016110日第2版。据新京报报道,海淀法院发布27条长微博播报进展,直播总时长达到20余小时,累计超过100万人观看网络直播,最高峰时段有4万人同时在线,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然而在话题投票中,涉案的被告却意外地获得多数网民的舆论支持,92%的投票网民认为快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http:www.bjnews.com.cn/inside/2016/01/10/390958.html201871日访问。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