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发程度也越高[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和智能终端的广泛普及,庭审网络直播的迅速、便捷、有效,极大地满足了公众对法院审判知情和监督的需求。庭审网络直播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素养、司法规范化水平的生动展示和体验,有利于倒逼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裁判公正和司法公信提升[2]。庭审网络直播俨然已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积极推行又一项重大司法公开改革措施,为此各地法院也纷纷实践推动庭审网络直播。
一、审视落差:庭审网络直播运行成效之归结
推动和深化庭审网络直播机制,自然需要归结运行中的传承和创新,更需要谛视的是实践中存在的羁绊和束缚,本文以C市J法院为实证分析视阈[3],去探究庭审网络直播真实的运行样态。
(一)数量与质量不理想
1.直播总量低。J法院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受理各类案件10396件,期间共计开庭4833件,同期J法院有125件案件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占开庭案件数的 2.59%。125件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涉及员额法官共计40人,占比员额法官总数的74.04%,其中最多的法官庭审网络直播了6件。
2.类型不均衡。直播的125件案件类型明显不均衡,从案件类型来看,民事案件112件,占比89.6%,刑事案件13件,占比10.4%,无行政案件及其他类型。125件案件中,涉及35个案由,其中28个民事案由中,最多的为民间借贷25件,占比22.32%,其次为劳动争议13件,占比11.5%,租赁合同8件,占比7.14%(见表1)。7个刑事案由中最多的为盗窃罪6件,占比46.15%(见表2)。
3.完整度不高 。按照科技法庭的要求,庭审视频应当全面反映出法庭内部所有画面,一般应当出现“五画面”,即法庭全景、当事人镜头、法台等。直播的125件中有24件属于单镜头画面,即仅有法庭的一个远景或仅有法庭部分画面,占比19.2%。甚至个别案件中的直播视频中,因直播视频设备的设置原因,导致全程无明确的法官显示画面。还有6件、占比4.8%的案件直播视频过程不完整,即全部庭审活动未完全录制,缺失宣布庭审记录、退庭等庭审环节。
4.质量有瑕疵。近年来随着科技法庭的建设,庭审录音录像技术的完善,庭审网络视频的整体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直播的125件中93件庭审视频属于质量较高的视频,占比74.4%。但部分直播案件的视频质量依然存有瑕疵,具体体现为:声音质量不高的有19件,占比15.2%,多数为声音录制不清晰、伴随合成噪音、声音与画面不同步、有延迟等;视频画质质量不高的有8件,占比6.4%,多数为视频跳屏、卡顿,个别案件甚至出现短时间的蓝屏、黑屏现象。另有5件直播案件未按照直播公告时间准时开庭,大部分延迟时间在5分钟之内,有1件案件延迟开庭9分钟,见图1。
(二)效率与效果不匹配
1.当庭裁判率低。从直播的125件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只是对庭审过程的直播,直播中当庭宣判的案件微乎其微,125件案件中仅有4件案件当庭宣判,仅占比3.2%。其余的直播案件中没有1件案件对判决结果予以了后续直播,导致社会公众对直播案件的裁判结果不知晓,无法全面了解直播案件情况。同时分析发现,直播的125件案件中存在当事人缺席的案件超过10%,共计17件,占比13.6%,这或许也是导致当庭裁判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2.庭审时间偏短。庭审时长往往反映了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但从直播案件的直播庭审时长来看,时长在10分钟以内的有18件,占比14.4%,时长10-30分钟的47件,占比37.6%,时长30分钟-1小时的30件,占比24%,时长1小时-2小时的26件,占比20.8%,时长2小时以上的4件,占比3.2%,见图2。总体而言,庭审网络直播的庭审时间普遍较短,1小时以内的共计95件,接近80%。
3.点击量差距大。直播的125件案件的点击量有75852次,平均每件点击率为606.82次,从整体点击数量来看,似乎并不低。但仔细分析个案的点击量高于平均点击率的案件仅有36件,占比28.8%,未超过30%。其中刑事案件有6件的点击量超过平均点击量,占比46.15%。单件案件最多点击量为4983次,最少的仅为68次,差距非常之大。具体到案由,直播的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点击量非常高,分别为2589、2464、1927次,远远高于平均值。4件商标权侵权案件的点击量也高于其他案件,分别为1763、1270、1005、43次。同时也遗憾地发现在直播平台上“留言”栏目内,几乎都是空白。
4.流程操作有脱节。现有的庭审网络直播操作流程分为两个程序,一是直播前的准备程序,具体为:使用注册用户和密码登录直播系统→填写和完善案件信息,实现案件信息发布→相关案件直播信息同步公开在庭审公开网。二是直播程序,具体为:使用注册用户和密码登录直播系统→进入直播控制→点击开始→结束直播。从环节来看,流程较为简单,具体操作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庭审网络直播系统没有与办案系统实现对接,电子卷宗庭审视频往往是按照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录制,而庭审网络直播视频又是通过直播系统形成,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两个不同的庭审视频,虽然内容一致,但具体的时间节点、画面角度等存在差异。二是案件直播信息发布后,部分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申请或者调解撤诉、决定不予以庭审网络直播或不开庭等原因,需要取消直播信息,但现有的流程只能通过后台管理员直接删除案件直播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和呈现取消直播的真实原因。
[1]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
[2] 周陈华、腾玮:《如何提升庭审 网络直播实效》,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4日第2版。
[3] 本文以J法院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庭审网络直播的125件案件为分析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