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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角”之伤:基层法院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隐患与排忧(三)
作者:毕惠芳  发布时间:2019-12-25 09:29:05 打印 字号: | |

三、革新:良性运行的解决进路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部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弱化。应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适时调整审判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出审管工作“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执工作的作用。

(一)重视部门作用

1.完善职能定位[1]选定部门设置模式。S省内设机构改革后,C市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的定位模式主要为分离模式和混合模式。诚然,法院工作除了承担审执主责以外,还承担着相关行政职能,导致部分行政事务与审判工作的杂糅,而法院工作的强专业性决定着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主要由行政综合部门承担。内设机构改革前,研究室承担着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改革过渡期,为确保改革的稳定性,部分法院仍选择了混同模式。但本轮司法改革的初衷,就是“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即使在司法改革过渡时期,也理应采取分离模式,对原有研究室职能进行剥离划分重新定位,将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到综合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等司法行政部门。只有这样,内设机构改革有关审判综合业务部门的设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实现1+1>2的效果,改革才算真正落实到了实处。



[1] 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深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完善人民法院综合业务机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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