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改革调整,是法院内部机构的一次重塑,是法院内部审判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再分配,目的是实现管理工作的扁平化、直接化,增强干警活力和干劲。今年以来,随着S省法院系统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部分法院内部机构面临整合、裁撤、组建等变动,改动的不仅是部门和职责,还改变了二三十年来法院人的工作习惯、工作思维,改革过渡期,稍显混乱在所难免,以内设机构改革后新整合设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内设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作为审判和管理部门的纽带,承担着案件质量评查、质效管理、统计分析、学术调研等工作,关乎司法公正、高效,对全院审执工作开展起着引领辐射作用,可促进审判工作良性有序发展。但该部门自成立运行以来,亦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检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必然经历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心理上的阵痛以及习惯性行为的对抗,内设机构改革亦不另外,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但需正视。
(一)人力资源配备问题
1.人员配备相对较弱。新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呈现出“少”、“新”、“全”特点,即人员配备少、新手多、工作职责较为全面。执法办案一直以来都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包括审判管理部门在内的整个综合部门,都应该服务于审执主业,这是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要求。因此,内设机构改革之前,法院主要资源已向审执一线适度倾斜。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从审判业务部门和行政综合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序列,地位有所独立,但仍处于审判部门与行政部门的交叉地带,兼具两个序列特征。既有审判一线部门的核心作用,又有行政部门的服务保障作用,但改革后,部门人员基本为原有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和研究室分解后跟随工作职能简单并入的具体工作承办人。尤其是目前内设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基本为简单合并,人随事走,以往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得以延续。而且,近年来,随着法院案件受理数的飞速增长,以C市J区法院为例,近五年,法院受案数从10280件增长到27143件,翻了1.5倍(如图表一),且案多人弱,矛盾加剧。为确保一线办案力量,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在合并基础之上,人员进行了二次分配,部分骨干力量单向流动至审执一线,对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而言,无疑为雪上加霜。就C市J区法院而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现有人员9人,但其中2人作为过渡阶段工作职能尚未完全厘清的情况下,暂未变动,不应统计为部门实有人员。实有人员为7人,占全院现有人员的3.1%。就C市22家基层法院而言,困在同样的困境(如图表二)。C市22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现有人员基本在10人以下,且基本为35岁以下年轻干警。
2.管理难度大。按照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在综合审判业务部门配备少量员额法官的要求,改革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存在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等身份大杂烩。且存在在编人员与聘用制人员的混同,人员构成复杂,管理难度大。从行政化管理角度看,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部门领导与其他人员之间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身份具有双重性的整个部门人员,第二身份或者为员额法官或者为审判辅助人员或者为行政人员(如图表三),部门领导可能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当部门领导为员额法官时,与部门内其他员额团队内员额法官之间为平等关系;与团队内审判辅助人员之间为配合关系,与团队外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之间无直接关系。当部门领导为审判辅助人员时,与团队内员额法官之间,就应该为配合与被配合的关系(即作为部门领导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听从作为普通干警的员额法官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与团队内其他审判辅助人员之间为平等协作关系,与行政人员无直接关系。当部门领导为行政人员时,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无直接关系,与其他行政人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室内人员身份的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容易使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
3.队伍不稳定。对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入额法官而言,不仅需要承担以往本职工作,按照司法改革要求,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办案任务。相比改革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有所增加,工作思维需在办案与办公、办事之间适时转换,部门内员额法官普遍压力较大,希望归本溯源,回归一线单纯办案。对于审判辅助人员而言,主要分为两类人群,一类为担任领导的法官助理,思路时刻在领导与助理之间切换,内心失衡在所难免。一类为年轻的法官助理,受制于部门员额总数的限制和人员分类序列管理,其成长路径基本一致且单一,都需要去挤“入额”这道“独木桥”,但与审执一线法官助理竞争,优劣势不言而喻,心情愤懑人之常情。对于行政人员而言,因职能分工,原本应归属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因人随事走留在了审判综合部门,亦觉得自己被“边缘化”,是审判序列的奇异存在,缺乏归属感,且工作量大、不易出成绩,内心深处产生失落感。因部门内“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审判部门的行政人员”,“ 边缘地带的法官助理”三种人员各有心思和情绪,且皆感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较低,队伍人心不稳,难以形成合力,影响工作的开展。
(二)职能作用发挥问题
1.职能定位不清晰。目前,针对C市22家基层法院而言,法院内设机构后,以往的研究室不再作为独立部门存在,而是并入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其改革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分离模式;二是混合模式。第一种分离模式,主要指将部门工作严格区分为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两块。“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将所有行政事务,尤其是原有的研究室所承担的信息、宣传、文秘等工作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剥离,回归行政部门,如行政序列的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等。第二种混合模式,主要指部门合并后行政事务与审判实务相兼顾,即原有的研究室职能,整体并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或仍将主要工作留在并入后的部门。更有部分法院,将档案室、技术室等部门一同并入,简单组合为一个部门。简言之,就是一块牌子、两套及多套班子。C市22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组建,两种模式均存在,较为混乱。对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内部而言,亦存在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职责延续了审判管理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虽地位上看与其他业务部门出于“平等”状态,但实质上,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是法院内部对各个业务部门实施审判管理的横向监督部门,其本身肩负着服务和监督双重职责,对管理的“度”的把握难以精准。且多数部门人员工作理念仍停留在管理上,服务意识欠缺,服务的主动性不强。
2.上下级法院职能部门对口不畅。本轮内设机构改革,主要在基层法院开展。改革过渡期,各基层法院内部机构通过一轮分离、合并整合后,不论机构还是职能,都进行了一整轮调整,而调整后的职责分工,不再适应以往上下级法院之间“部门对部门”的上下级对口模式。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为例,基层法院经过本轮改革,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研究室整合后,作为审判综合业务部门,不再承担信息、宣传、文秘等工作。随着职能分工,信息、宣传、文秘等文字性工作基本划分至行政序列的综合办公室或政治部门,但上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尚未进行,工作分工未进行调整,就会出现下级法院承担信息、宣传、文秘等工作的行政部门,需对口上级法院的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不仅跨部门,而且跨序列,对口不畅导致的工作不便必然存在。
3.工作效能不高。在履行主要的审管职能时,管理方式方法上仍主要依靠行政化管理手段,工作开展以监督、检查为主,主动对如何使审判管理工作更好服务审判的思考较少。管理手段受制于人员和资源制约,较为被动。管理缺乏具体化、个性化,精细化程度欠缺,管理效果比设定、预判效果差。管理内容上,受制于上级法院指标设定要求,对案件各项考核指标更加具体、细化,法官主观上对繁多的考核指标普遍具有排斥情绪,工作开展难度大。
(三)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
1.上下级法院之间考评不畅。因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法院部门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打破了以往“部门对部门”的正对应关系,以工作为条线进行考核,容易造成同一法院不同工作不同部门对应上级法院同一部门的情况,使得部门之间的工作成绩难以体现,影响工作积极性。以C市J区法院“审判管理与审判研究”工作考核为例,C市全市法院年度工作考核中,此项工作考核涉及审判管理、调研、信息、宣传等工作的集中考核,上级法院对口负责考评的部门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研究室,而基层法院工作对应的部门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和综合管理办公室,横跨审判综合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两个序列,而且捆绑考评,该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或许相互争抢功劳,但是一旦该项工作成绩不理想,就容易出现相互不管甚至推诿扯皮等情况。因此,上下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过渡期,工作考核容易出现不利情形。
2.部门内部考核不公。对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通常将内部人员一分为三,按照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回归各自序列进行考核。但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只是单纯的按照人员类别进行归类考核,不够客观公平,其工作人员的辛劳度与获得感不相同向,未充分体现其作为审判管理部门应有的部门重要性。
(四)晋升渠道局限
对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不论是 “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还是“审判部门的行政人员”,亦或是“边缘地带的法官助理”,都面临同样的晋升难题。司法改革后,晋升体系中“僧多粥少”现象仍较为突出。部门内员额法官与一线员额法官共同晋升时,往往因为综合业务部门员额法官专业能力、办案经验等局限,不具有竞争优势。行政人员与行政部门行政人员共同晋升时,自身不处于行政部门,明显不具有优势。法官助理也面临同样的困惑,身在综合业务部门,名为法官助理,干着不同于业务庭法官助理的工作,无论是将来面对员额的竞争,还是其他晋升,劣势都不言而喻,而部门内部员额配备数量严格控制,部门内入额更是难上加难[1],晋升路径不畅,对工作效能的发挥会产生一定影响。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实施<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所述,研究室、审管办等综合审判部门,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法官员额和审判辅助人员员额,但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员额根据法院职能定位自上而下逐级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