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外规制路径
(一)完善征信体系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人口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采集、评价、跟踪体系尚未建立,为更好地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征信业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将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利用他人信息非法牟利等行为纳入配套法律措施之中;二是实现P2P网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可以丰富央行征信信息的同时,能够为平台审核提供支撑;三是按照信息重要等级及不同类别建立信息分级制度,将个人身份信息与平台运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区别开来,并对不同信息设置不同的查阅主体和查阅权限,实现定制化查阅;四是完善借款人身份证明,建立合同强制阅读机制,增加诉讼文书送达条款、加强客户回访机制和妥善保存系统数据。
(二)健全监管机制
中介费用正成为部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率限制的规避途径,因此,一方面法院应当加强对中介结构在民间借贷关系缔结过程中是否实际提供中介及审核服务的审查,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出借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相互串通、以中介服务费用的名义变相提高利率,规避利率限制的行为予以规制。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关注该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针对中介机构通过代偿债务方式取得债权人地位后中介费用是否构成对法定利率上限的规避及该规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予以规范,并在必要的时候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同时还应严禁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资金托管,将银行托管与平台运营挂钩,不仅对平台资金予以隔离控制,还须严格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监管资金流向。
(三)开拓融资渠道
当前,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之下,必须改变传统融资方式,打破旧有融资格局,寻求多元融资渠道,探索新型融资路径才能真正实现飞跃式发展。一是企业可采用传统新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融资,如一方面积极申请银行贷款、进行内部集资、实行股本投入,另一方面借助票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民间融资、集团内部相互融资、典当融资等方式获取融资资金;二是可开拓隐性的外源融资渠道,如通过预先给付预收款项、应付款项转变欠款、占用企业应付工资等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及分工合作方式缓解企业短时间内的资金紧张。同时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重要一环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金融平台的构建。因此,应以“减少管制、支持创新、鼓励民营、服务基层、支持实体经济、配套协调、安全稳定”为改革重点,发展民间金融,成立金融服务中心,搭建民间融资交易平台,与辖区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全方位链接,为民间融资双方依法提供供需信息发布、免费登记、第三方鉴证等综合性服务,推动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3期。
2.梅腾、阎二鹏:《“P2P网贷债权转让”的刑法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解释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李国辉:《P2P纠纷案件存三大审理难点》,金融时报2017年12月20日第5版。
4.郑观:《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之辨》,法学2017年第6期。
5.唐旭:《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模式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定位》,政治与法治研究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