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P2P网贷纠纷司法审理既存问题
(一)诉讼程序推进难
P2P网贷平台的设立通常“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服务了” 。准入门槛低、借贷金额小、手续简单、提取方便,最重要的是,P2P网贷通常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即可获得贷款。然而,P2P网贷平台具备的这些优势也正是法院审理存在风险和隐患的重要原因。
1.审判压力难纾解
P2P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低、资质审查浮于表面,加之监管机制相对滞后、征信体系不甚完善,导致该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制,纠纷发生时,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最直接原因,反之,现行司法体制下,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基本保持稳定,案由分类管理仍为基本原则,因此,基层审判压力只增不减。以C市J区法院为例,P2P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由,因此与民间借贷分由同一法庭审理,该庭仅配置4名员额法官,每名员额法官每年仅受理P2P网贷案件即达127件,加之民间借贷案件整体具有上浮趋势,审判压力难以纾解。
2.司法送达隐患多
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往往只限于形式审核,缺乏实地走访调查,因此诉讼阶段司法送达较为困难:尽管绝大多数P2P案件的合同中都附有“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亦即“邮寄视为送达”条款,但由于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较为频繁,预留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予以变更,因此缺席率往往较高,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而言,一审终审制使其实体权利及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于缺乏“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的案件而言,一旦无法按照合同载明的户籍地或工作地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即需要进入公告程序,而公告渠道的单一进一步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3.刑民交叉周期长
由于国内P2P网贷平台异化发展,极易突破运营红线,构建资金池,这一点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 。这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将因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得不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审理周期因此延长,当事人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同时,考虑到该类案件通常当事人人数众多,一旦无法及时满足当事人诉求,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冲击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二)基本事实认定难
P2P网络借贷平台繁多,尚未形成统一的流程模式和严格的监管机制,极易引发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加之P2P作为新生事物,相关法律规定尚为空白,顶层设计有待完善,因此,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1.事实真相难还原
原告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倾向于提交对己有利的证据,司法送达存在的困境导致被告缺席率高,法院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很难全面了解客观事实,准确还原客观真相,不仅如此,出借人及关联公司往往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款支付或费用扣收,佐证材料仅为第三方平台记录及关联公司出具的收条,借款关系及实际出借金额的真实性难以准确核实。
2.法律关系难梳理
以C市J区法院审理的P2P网贷案件为例:债权转让模式案件中,一方面,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多次债权转让行为,此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这些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均可能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通过包括居间服务合同、保管合同、抵押合同在内的多重合同关系委托居间人和第三方代为行使出借人权利——如抵押权,并借助网站规则或出借人签署授权书等方式确定其与居间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时居间人与服务方、担保权人之间的关系难以明确。
3.电子证据难认定
采用电子合同及电子签章形式的P2P网络借贷案件,相关支付事实的佐证需要借助通过电子证据,一方面审理过程中因需要通过客户端输入用户密码进入中介公司提供的界面核实合同的真实性,故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风险。另一方面,电子签章的效力审查需要从生成、存储、传递及收集各环节予以证明,但这种证明需要相当专业的技术支持,而电子签章本身的形成和维护环境异常复杂,难以确保电子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加之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尚未普及,无论形式还是证明力都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律效力及证明力都存疑,法院难以直接予以认定。
(三)裁判尺度难确定
现行法律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行及行为认定缺乏全面、细致、可操作的规定,加之网络借贷案件广泛分布于各地法院,而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水平、交易习惯以及法官的教育程度、知识结构、主观经验均密不可分,因此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1.费用性质难界定
实践中,因投资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签订协议的不同,借款人往往需要支付多种费用,虽然单项费用或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费用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甚至超过36%的情形十分普遍,对于这种借用收取服务费之名获取高额利息,借以逃避法律对高额借贷利息的打击的现象,如何界定高额服务费的性质即成为审理重点。不仅如此,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准金融机构,亦可能有巧立名目收取手续费及贷款动用费的情况,此时如何判断各种费用的区别以及统一各种费用的认定即成为审理难点。
2.新型问题难判定
P2P网贷纠纷作为与互联网深度结合的新型纠纷,自然而然地引申出许多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甚至缺乏学理探讨的新兴法律问题。如由网贷平台员工代为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时,平台股东为实际出借人,平台员工为抵押权人,此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身份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但实际抵押人认可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即便如此,因平台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如发生纠纷时该员工已离职,则原告无法单方解除合同,而法律适用上亦必然存在一定障碍。这类新兴法律问题既无先例可循,亦无法律规定,只能通过法官的理论认知及自身经验进行判定,不仅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且必然难以形成统一认知。
3.裁判结果难统一
尽管现行规定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实践中进入诉讼阶段的网络借贷平台或多或少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针对平台的违规操作——如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或平台为吸引投资,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等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游走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边缘的类犯罪案件,因需要考虑裁判结果对社会整体的引导作用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实践中对于认定结果及处理办法尚无统一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