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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案件审理困境及优化路径之实证分析 (二)
以C市J区法院为分析对象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18-12-27 10:25:48 打印 字号: | |
  二、P2P网贷纠纷的司法规制现状

(一)立案现状

P2P网贷平台的大量崩溃带来的最直接结果是案件急剧增长、批量受理、高度关联。以C市J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例:2015年仅受理P2P网贷案件122件,2016年渐呈集中爆发趋势,全年受理P2P网贷案件521件,比去年同期翻了两番,2017年达至顶峰,当年受理P2P网贷案件878件,同比增长68.5%,受监管政策影响,2018年1-5月增势有所减缓,共受理P2P网贷案件444件,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

不仅如此,与传统民间借贷显著不同,P2P网络借贷在起诉时间上存在着集中性爆发、批量性受理的显著特点,通常表现为同一平台在一天或几天之内一次性集中立案几十上百件——原告往往具有高度关联性、同一性。如C市J区法院2016年同一原告一次性最多立案234件,2017同一原告一次性最多立案259件。

图1.C市J区法院2015年至今受理P2P案件量图

图2.C市J区法院原告关联P2P案件占比图

(二)案件分布

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受地域限制,P2P网贷依托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跨越了时间和空间距离,广泛发生于全国各地,不仅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先后在全国各地法院受理,如C市J区法院受理的某一P2P网络借贷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同一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涉及6642起诉讼,这些诉讼广泛分布于广州、浙江、吉林、辽宁、河北、四川、安徽等地。

(三)诉请标的

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业务和新型融资模式,往往兼具投资性质,多为无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因此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通常较小。将P2P网贷案件与其他传统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横向比较,不难发现,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多分布在10万元以上,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较少,而P2P网贷案件标的额多集中在10万以下,不少案件的标的额金额甚至仅为一两千元。如C市J区法院2017年受理的878件P2P网贷案件中,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有215件,占比24.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338件,占比38.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277件,占比31.5%;10万元以上的有48件,占比5.5%。

图3.C市J区法院P2P案件标的额情况图

   (四)起诉主体

1.股东起诉

股东诉多适用于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非传统意义上的P2P借贷” ,该模式通常涉及四方主体,即投资人、借款人、平台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股东或原债权人,依所涉主体及具体操作不同,起诉主体存在细微差别:一是原债权人以自有资金出借后,将取得的债权部分转让给其他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功能的法人,此时既可能引发原债权人以个人名义起诉,也可能引发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以法人名义起诉,该类案件仅从起诉主体着眼很难发现共性,往往需要全面审核证据后才能确定关联性。二是P2P网贷平台关联公司或控股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出借形成债权后,再由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进行下一次出借,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后将先行转入该股东个人账户,再从该股东个人账户中转账支付给借款人,该模式既可能引发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也可能引发平台关联公司或控股公司以法人名义起诉,但以法人名义起诉时,法院往往会因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模式中,投资合同与借款协议均是由投资人、借款人、网贷平台三方签订,股东签章情况完全取决于借款人还款情况,如借款全部清偿完毕,则借款协议不作处理,当且仅当发生逾期偿还的情况时,股东才会在借款协议上签章,同时网贷平台会将债权转让给股东,由股东进行追索。

2.员工起诉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采用线上线下双向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双向运营模式即一方面由借款人线上注册会员申请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审核后,由平台工作人员与借款人线下签订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合同并非以平台名义签订,而是由平台工作人员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尽管借款本身系出借人委托平台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至借款人银行账户,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发生纠纷后,该类模式往往系由平台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

3.投资人起诉

这种情况多为P2P网贷平台面临发展瓶颈时采用的自救措施,即当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经营时,因不同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交叉借款,平台通过倍增投资人原有投资额方式随意匹配债务人,以求简化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投资人往往以个人名义起诉,针对该种情形,法院往往会因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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